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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的政府经济行为研究(下)——中国经济法(7)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5、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

  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立法对这一程序作出规定,可以在行使权力的各个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也可以制约程序中的各个主体,从而确保行为不发生偏差。程序制约、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主要特点在于从政府经济行为过程着眼,把注意力集中于权力行为的时间、空间方式上以及相对人的参与上,侧重于行为程序的合理设计,因而既能发挥政府经济行为的正面功能,又能保证其不被权力享有者滥用,以达到通过合理程序来实现控制政府经济行为的目的,解决权力过程的失控问题。例如在需要剥夺相对人的自由、财产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让他们享有自我申辩的机会和权利,以保证经济管理权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6、政府经济行为的后果

  政府经济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理想的,也可能是非理想的,所以经济法对行为后果的规定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行为后果的监督,即检查、监督政府经济行为的效果,以便正确判断经济形势;二是对行为后果的矫正,即当行为后果非理想化时,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纠正或挽回局势,修正行为方向;三是因行为后果引起的法律责任,即造成不利后果的政府责任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7].

  注释:

  [5] 傅小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70-74页;另参见丁一凡:《大潮流: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面临的挑战》,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版;杨祖功等:《国家与市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章;俞可平:《全球化研究的中国视角》,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3期。

  [6] WTO由单一的货物贸易发展到覆盖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以及从单纯的经济发展到专门的环境保护协定、从临时的《关贸总协定》到稳定规范的WTO等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发现其对于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回应和充分体现。

  [7] 参见民商法网。庆祝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50周年,“中国法学世纪论坛”第二讲《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 主讲人:朱景文。

  [8] 参见徐颂陶 徐理明主编:《看得见的手:中国政府行为研究》,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年版,第84—92页。

  [9] 参见[日]室井 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154页。参见毛寿龙等:《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任晓:《中国行政改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5页;[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10] 参见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文 勇:《有限行政:对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的限度分析》,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11] 王肃元:《经济法概念新探-一种经济分析思路》,《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12] 张方华:《转型时期地方政府非正当利益行为的有效控制》,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年第1期。

  [13] 吴忆萍:《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干预原则》,《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

  [14] 参见陈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年版,第8章。

  [15] 魏杰:《市场化的宏观调控体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4页。

  [16] 参见[美]戴 维·奥斯本、特 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17] 丁焕春:《论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控》,载《法治和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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