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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制度经济学(8)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由等级官员控制的集权国家的蕴含是多重的,而且是很有趣的。这些内容超出了本章的范围。但是我在这里必须提到一种特殊的含义,因为对制度安排有重要的影响。在一个没有私人产权的等级秩序的制度下。不同的个人具有不同的权利秩序甚至完全不考虑产权。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人权是不平等的,而且作为这种不平等的结果,个人在法律面前也是不平等的[12].结果是在集权国家,不存在任何在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们是一种规则、规制和纪律,但不是西方世界所理解的法律。

  在缺少保护私人产权的制度下,还存在着第二种降低租金耗费的一般方式。它不是由等级秩序控制的,对资源利用的竞争是由范围极其广泛的管制和许可证来控制的。这里令人关注的蕴含太多了,但与制度形成有关的一种含义是,经常的腐败是与规制和许可证一起存在的。

  实际上,对贿赂权进行明晰界定和专门定义是可能的。一位政府官员负责管制女士绅包的进口,另一位官员控制烈性酒的进口,还有一位官员控制对外贸易。如果贿赂权被界定,那么,贿赂将成为一种制度,而且这种“稳定性”能够持续数十年,以至于经济改革将被无限期地拖下去。

  据说巴拿马政府的官员,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日历界定了贿赂权:不同的官员按照不同的日子分配贿赂权。一个“清楚明白”的贿赂制度的最引人注目的例子是印度,在那里不同的贸易与专有的贿赂相联系。当这种贿赂权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东西时,改革这种制度的交易成本将是巨大的。印度几十年来保持现状并不是偶然的。

  以上所讨论的是从过去10年中对中国制度改革研究的千虑一得。这过去的10年,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对于经济制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我从这里所学到的主要经验有三个方面。第一如果私人产权通过暴力被废除或由于规制而残缺,那么,为了降低租金耗费,某种其他的权利必须制定出来以弥补这种空白。第二,从广义的意义上讲,只有三种权利结构为人类所知:第一种是包括私人产权,在这里不需要我们强调它的特征。第二是集权国家,在那里不存在私人财产,而权利结构根据等级或层级来决定。第三种是我把它叫做是“印度综合症”,贿赂权通过规制和许可证系统化了。

  从中国经验中得到的第三种主要的经验是,如果一个集权国家实行了有利于私人财产制度的改革,在这个进程中,与印度制度相联系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集权国家,官员得不到什么就决不会放弃他们的权利。如果不给他们私人财产,以交换他们手中的权利,当他们的等级权利在改革的压力下处于危险状态时(张五常,1989),他们将制造管制和许可证,以抓住贿赂权。这就是为什么我特别强调集权国家在实行有利于私人产权的改革时,要以较快的速度加速这个过程,即使这可能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混乱和通货膨胀。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我看来,将注定是失败的,因为对于等级官员来说,存在足够的时间来界定贿赂权,并将其制度化。

  7 结论

  在这次诺贝尔基金会赞助的讨论会上设想讨论更多的主题是很困难的。当设想举办这次讨论会时,组织者们并没有预见到历史不久就被重写了。在东欧和俄罗斯正在发生的事情对经济学家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而我确信,这将意味着人类的新的时代即将来临。我第一次到欧洲施行就到了斯德哥尔摩,我感到好像是自己注定是从马克·波罗访问过的土地上带来信息的人。明确的信息就是:如果印度综合症在东欧被避免的话,必定会疯狂地实行制度改革,整个都会改。

  我远离欧洲,很想知道是否新制度经济学对最近的事件施加了影响。但在中国,1989年6月4日以前这种影响是没有问题的,产权和交易成本的观点占据了北京经济讲坛的主要阵地。中国各种各样有关制度研究的出版物,包括由党控制的那些阵地,充满了有关这个主题的文章。我的有关这个主题的一个小册子(用中文写的)[13]挤入了1988年中国的畅销书之列,成了北京大学的必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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