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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二) 发展本位与诸法关系。社会本位论在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和社会发法等诸法关系上遇到的困难,发展本位论均可予以解决。首先,发展本位论不以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区分为前提,相反,却能辩证地对待三者的关系。经济法不走极端,既不会倾向一方利益而不顾另一方利益,更不会把不同利益对立起来。发展本位论强调对不同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以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其次,发展本位论已然区分了社会利益的不同结构和内容层次,即经济法以社会经济发展利益为归依。最后,发展本位论中的经济法是发展之法,发展是经济法的终极目标和基本理念,这使得经济法鹤立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之中。

    (三) 发展本位与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目前流行的经济法理论把经济法定义为“干预”法、“调节”法、“协调”法、“管理”法、“社会公共性”法、“国民经济运行”法、“宏观调控”法,等等。发展本位论如何进一步界定经济法是有待研究的课题。但是,围绕着“发展”这一基本理念和终极目标,经济法可以被界定为上述理论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在综合不同理论的基础上作出新的界定。关键是“发展”。只要能满足经济法的“发展”理念,经济法叫什么并不重要。因此,发展本位论并不是一种与目前流行的经济法理论分庭抗礼的新学说,而只是反思和完善现有经济法理论的一条途径、一个工具。发展本位论理应并且完全能够与现有的经济法理论成果实现成功对接,而且为经济法理论的突破和完善提供了契机。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发展本位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济法的实践包括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以发展本位指导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实施,符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点,也符合 “三个有利于”的价值标准。由于以牺牲环境和公平为代价的单纯追求GDP 总量的传统发展模式反而会最终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单纯追求GDP总量并不符合发展本位论的经济法发展理念。经济法上的发展是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可持续发展观。因此,发展本位论还是经济法成为持续、公平、快速、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正如有的学者所言,“ 21世纪,中国经济法将高扬旗帜,提升发展理念,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贡献重要的制度力量。”13

    注:

    1.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 “经济法”[J]. 中国法学(京),1994.4.65-73。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228-229。

  3.6.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26.225 。

  4.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 [J]. 法律科学(西安),2000.3.62-74。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 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1.。

  7.具体而言,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在具体规范上主要表现为广大人民的义务,体现的是封建国家的利益,以(封建)国家利益为本位;资本主义阶段法律在具体规范上主要表现为“广大人民”的 “自然权利”,体现的是资产阶级个人的利益,以(资产阶级)个人利益为本位;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法律,受“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要求对法律上的极端个人主义进行矫正,萌发了“法律的社会化”,法律始发出了“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呼唤。但此时的法律是不可能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只有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法律才可能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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