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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如商业服务项下A类h项医疗及牙医服务的具体承诺中,欲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须为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此外还须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牙医执业资格上亦有相类似的规定。

  附件五中关于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对自然人服务资格的限制主要是在附件四的具体承诺中,已如上例所示。附件五规定的主要是对于法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条件限制。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的限制:

  1、设立标准。除法律服务部门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关服务时,如系以法人形式进行,则其应当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如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取得提供该服务的牌照或许可。

  2、经营标准。经营标准主要是认定何种服务提供者真正在香港实施了实质性商业经营并因此得以在内地从事服务行业的标准,包括了服务范围性质、年限、税收、场所与雇工等细化标准。(1)要求服务提供者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须是包含于其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即排除了业务的任意扩张,保证业务水平。(2)年限要求上一般规定香港方的服务提供者已然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相关的实质性商业经营三年以上,在个别特殊领域要求五年以上,如: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提供者、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香港保险公司等。也有对实质经营无年限要求的,如提供房地产服务的香港提供者。(3)要求香港服务公司在港依法交纳税收,旨在确保进驻内地的公司是守法高信誉的排头兵。(4)要求经营场所与其经营规模和性质相当,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虽然这一规定较为模糊,但其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有实力的公司加入内地市场。

  3、特别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法律服务这一特殊行业而设的。除了需要在香港正式注册登记、实质经营三年以上以及依法交纳税收外,《安排》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及所有合伙人均应为香港注册执业律师,且其在香港需拥有或租用必要的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可见在法人代表的要求上及实质性经营的要求上,法律服务行业比其他行业显得严格一些。

  二、CEPA规定与WTO、GATs的规定的比较

  CEPA作为一种区域贸易安排,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尝试,属WTO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范畴,故其签订与实施不构成对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的违反。CEPA总体上遵循了GATs的原则性指导,总体原则多与WTO及GATs的原则相吻合,内地与香港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方,在CEPA未加以规定的内容仍旧适用GATs的相关;同时CEPA亦规定了对世贸组织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安排。

  (一)透明度程度有所差别

  相对于WTO规定的透明度执行情况而言,CEPA下的透明度水平将会更高。CEPA作为双边承诺安排,其同时亦充分考虑到合作的长期性,明文规定了进一步协商、增补安排的意向和措施,如在第三条建立与发展项下的第二款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在其他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具体条款中亦规定了类似的开放性发展条款。此外,在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充分的合作性意向。联合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了一个监督安排实施、解决争议、开拓发展的交流平台,“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这样一种长期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的法规互通度更加容易得到实施,透明度水平更高。

  (二)贸易自由化实施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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