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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法》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的联系是,《公司法》(各国的公司法规范的公司范围不同。我国的《公司法》仅规范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是《公司法》在管理学领域的反映。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法律用语,是管理学的用语,它包括各种公司组织形式,具有比较笼统和广泛的含义。而《公司法》里提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具有严格的法律含义的企业形式。2.《公司法》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的根据,但《公司法》又不仅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而是对所有的公司都有约束力。3.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方向,对各类企业发展提供了市场经济的空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而《公司法》不仅对现在,而且对今后都将产生重大的实际作用,其法律意义是长远的。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目前我国执法水平不高,原因有立法程序与质量的问题;有执法队伍素质和数量问题;有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还有公民或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等等。立法与执法,都涉及一个经济学的分析,即法律的供求关系和结构如何均衡。这对提高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维护对外开放信誉是有重要意义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对外开放中经济和法律结合的实例来说明这一点。

  (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

  以《会计法》为例,2004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详细情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中国会计法规在企业中全面实施;(4)允许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在华设立执业机构;(5)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6)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制裁。

  以上5点中,我们对与立法相关的(1)、(2)回答得比较详细,对执法回答就不是太到位。中国会计标准得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世界银行的充分肯定。但对企业会计账目真实性的执法调研,就感到困难很大,工作量也是我们承担不了的。从此例中,我想可以引起大家对立法与执法关系的进一步思考。

  (二)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的想法。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一些行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例如2000年12月我参与讨论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讨论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四点想法:

  第一,要明确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目的。比如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还是为了保护国内保险公司?或者也是为了保护国外保险公司?其实,我认为制定这一法规的目的,重点应是保护投保民众的利益。其次,可能有保护国内保险公司的一些意思,但也必须考虑,要对国内外保险公司进行平等管理。总之,要在明确目的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好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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