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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第二,要处理好制定本法规要依据的原有法规的排序问题。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要涉及《外商投资法》、《合同法》和《保险法》等。由于涉及外商,还要考虑有关的国际法,比如WTO的规则要求。对诸多作为制定新法规依据的法规之间出现不一致时,依什么法规为准,这就是一个法规的采信排序问题。如果一定要排序,建议暂时按先WTO规则,后涉外法规,再国内法的顺序考虑。而在时间上,则应是先立的法应尊重后立的法规,即后立的法排序靠先。在一些情况下也可制定一些过渡性条款,比如关于外资全资保险公司要在中国入世两年后才允许设立的问题,在条例中可考虑搞附则。

  第三,要明确法规、政府行政规定与市场规则各自管理的范围。法规是保护市场及主体的,不是限定市场动作的具体形式的。因此,制定本法规时,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必须是什么组织形式,是否只能是股份制,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等,不要规定太死。又如,出资的币种是否不能是人民币,也不要太限制。总之,政府产业管理的内容不要进入本管理条例了。

  第四,要考虑对等原则。考虑外国制定的同类法律对我外资公司进入是如何管理的。在这层意思上讲,应与国外保险法规定的关系相对等。你宽一点,我也宽一点;你控制得严,我也以同样办法对待你的公司。但国家多了,各国制定的同类法规又不完全一样,这要求我们找重要的国家,找各国规定中的共性,以求“对等”。

  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

  经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富增多了。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因此,关注社会公平、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从本质上看,保证效率和公平的和谐,才是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思路,是既关心和支持弱势群体,也要鼓励投资和发展。

  创造和谐社会离不开效率,而资源的有效配置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是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确立并维持其运行的,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法制经济。只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同样,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市场秩序就会走向混乱,无法保证资源有效配置。“和谐社会”并不“抑富”,而是主张“为富要仁”,同时鼓励“处贫思变”:“和谐社会”主张适度调控收入差距,实现人尽其力,财尽其用,致富帮贫,“贫富和谐”。

  例如,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上常见的冲突?面对100多年来的种种解决思路,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工人联合起来,在法律之外举行斗争,而是应该诉诸法律,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工人利益,或促成劳资和谐,或取缔不法资本,最终使得劳动者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同时也要让资本所有者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资扩大生产。

  结束语:以上四点体会,都在说法律的重要性。但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事情总是相对的。《南方周末》今年3月31日刊登陈创东文章,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认为相信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是“立法迷信”,会导致简单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一事发生后,媒体时评往往以亟待立法而收笔,同时,公共管理者也会以“相关立法即将启动”来消释公众的质疑。曾有人问:为什么汉高祖攻破秦都,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个字便可保天下大治,汉末,律法汗牛充栋,“法网严密”,却为什么难免天下倾覆?那就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这里表达的意思我是同意的。当然,对一个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尚有困难的国家来讲,法律的重要性也是不可怀疑的,只是不要简单化和惟一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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