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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一种本原性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提要] 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存在于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和走向成熟的发展中。经济法基于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其直接动因是矫正市场失灵。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经济法积极地调整着自我功能,其价值日趋完善。社会本位和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法最高价值追求,也是经济法价值成熟的标志。

    [关键词] 经济法价值; 生成基础; 有效干预; 均衡调整; 社会本位

    法的价值是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法的价值研究其实质是对法存在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及合理性的探寻。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围绕经济法的功能与价值这一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并引发了空前激烈的争论。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生存空间和价值定位,似乎并未随着讨论的持续深入而日见明晰。这种价值模糊状态的存在,主要是受如下两种倾向的影响:一是学界的探讨在方向和方位上存在着一定误差,对法域空间的争夺远远超过了对经济法自身的关注;二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所呈现的法的适宜性和变化性特征未能被充分挖掘和认识,而这恰是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为此,本文提出应高度重视本原性研究特别是价值生成基础研究的思路,并就此作初步分析,以期能更真实地发现和定位经济法的价值。

    一、本原性研究和生成基础研究——找寻经济法价值的一种基本路径

    经济法诞生于公法介入市场之际,发展和完善于分别调整和综合调整的现代法时代。可以说经济法从产生之初起,就存在于同其他相关法相互依存、交叉共生的环境中,这种特定的发生状态和存在环境,从根源上决定了经济法价值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在诸法兼容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力图确定某一部门法的“非我莫属”的地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在中国,真正意义的调整经济之法律,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诞生的,其发生时间带有同期性,因此,中国民法学和经济法学自学科和学界分流之日起,即开始了所谓的“生存论战”,双方均极尽可能地张显自己的个性和优势,从利弊优劣之争到地域空间之战,相持已久,至今尚无定论。①(第192—257页)这场争论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法的生存之争实质是其价值之争,在现代法体系中,任何部门法都不是也不可能因否定其他相关法的存在而获得自身价值存在的前提。问题的关键首先不在于你想争得什么,而在于明了自己是什么和该做什么。因此,为了系统理清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与其陷入同相关法的旷日持久的争论,不如更多地关注经济法自身,通过经济法的自我审视来找寻答案。这一研究路径的基本要求和要义是:以经济法的发生和存在为依据,从经济法的发生过程看其价值生成的动态的基础;从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看其价值形态;从经济法调整的预期和目标看其价值指向和归宿。以多方位的观察透视经济法价值的多侧面,形成对经济法价值的整体认知。

    功能和效益最直接地表现着法的价值。经济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多元功能及多种效益,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生成和体现出来的,这不仅决定多视角研究经济法价值的必要,而且也决定了对其价值生成的基础——经济法的发生过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性。依法哲学的方法分析,任何法的发生过程,即是其价值形成的过程,所以法的发生便构成法的价值生成的基础,或称法的价值生成的根据和根源,经济法也不例外。事实上,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即昭示着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中,正发生着重大变化。②(第68页)如前所述,学界近年对经济法的存在及价值的研究,不仅存在非本位性倾向,而且还存在着与此相关的另一种倾向,即对经济法从不成熟到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的阶段性特征的关注明显不足。虽然学者们在谈到经济法的价值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但涉及不等于重视,也不意味着将经济法的发生过程作为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来研究。相反,学者们对经济法价值涵义的界定,其立足点多侧重于价值的现实状态和价值预期。③(第332—335页)有鉴于此,本文认为,以本位性研究为出发点,加强对经济法价值生成基础的研究,对于从根源上准确定位经济法价值,正确揭示经济法相对独立的价值特征,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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