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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建设应充分关注国际性资源与本土资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 要]文章从法制现代化模式类型入题,从历史与现实、经济法自身特点及入世要求来论证我国经济法应关注国际性资源的原因,进而分析经济法国际性资源及启示;紧接着从法律的实践性、经济法回应性及中国问题特殊性来论证我国经济法应关注本土性资源,进而论述本土性资源及启示;最后尝试着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建构提出主张。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国际性资源;本土性;建构

    当前我国正全力以赴地向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社会迈进,而法制现代化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制现代化划分为内生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种样式。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国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化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1]现阶段我国就是采取这种模式。这就需要我们立基于中国实际的同时又要有开阔的视野,”站在法治现代化的立场上疏理阐扬传统,站在传统的立场上吸纳、消化西方法文化。[2]在我国经济法还是一门体系不够完善、发展不够充分的,但极具现代性的法律部门。因此在考虑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建构时更应充分关注国际性资源与本土性资源给我们的启示。

    一、国际性资源对我国经济法的启示

    (一)关注经济法国际性资源的原因

    当今社会已步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正如1998年8月28日江泽民在外交部第九次使节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国家也回避不了的。”[3]而经济法是在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证国家调节促进社会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由此原因,经济法与传统法学部门相比,更少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相联系而与社会现实、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密切联系,故而经济法对国际性资源的吸收、利用必不可少。这里的国际性指的是一切可资借鉴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现代性、先进性因素。

    1、从历史发展及现实中我国法律体系建构的事实来看,我国的经济法要吸取国际性资源。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和人治传统比较发达的国家,历史缺乏法治的传统及其相应的法律文化氛围。[5]即中国传统内部条件自发不能存在促使现代化法律产生的最初动力。而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不足,缺乏提供法治生长的土壤,故而法治现代化对中国来说更多是外来压力挑战与诱使的结果,而非自愿自发的选择。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律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律世界的发展格局,法律专门化的出现,司法的独立与行政的分立,以及“各个法律部门中的法律原则、编纂体系、规范要件等等,也都或多或少地印上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痕迹。”[6]而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市场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已经充分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影响,在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经济的共同性导致的需要调整的对象内容最具一致性,这客观要求我们无论从自身经济发展还是融入世界市场来说都要更好吸收国际资源,同时这也是应然追求与实然判断的结合,因为经济与经济法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趋同性是不可否认的。

    2、中国经济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体制与西方在很多方面是有共性的,相同共通性的因素使得吸取国际性资源成为必要和可能。我国经济体制经过卓有成效的改革,最终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的运作模式、市场规则、主体架构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相通或相似,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的发展经验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和移植的,而且,从经济学视角,借鉴和总结他人的经验与教训,也有助于缩短博弈过程及减少试错次数,从而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效益最大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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