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欺诈对商事立法的挑战(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结 语
现代的市场经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商品经济”范畴。换句话说,在当今世界的商品中,知识商品和金融商品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据资料反映,当前国际上以货币进行的交易总额中,与实物贸易挂钩的交易额只占2%.而其余98%的非实物交易,即使除去泡沫经济的成份,其数额也是实物贸易所望尘莫及。眼前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显示,金融商品的供求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了实物商品供求变化的影响力。因此,金融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和其他金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传统的财产欺诈和其他侵犯财产权行为所无法比拟的。而且,金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是传统的民事救济方法所能充分补救的。但是,我们现有的商事法,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以实物贸易为主导的商品经济阶段。现有的有关金融组织、金融交易、金融管理和金融违法的法律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需要。也许,关于金融欺诈问题的讨论,仅仅是一个开端,或者说,一个切入点。由此向前,我们将会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期待着在这个领域中有更多的新成果问世。
注释:
[1] 保障交易安全是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主要精神是:减少和消除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保证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具有可遇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 [2] 在我国,欺诈性破产常常与欺诈性合并或欺诈性分立联系在一起。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有破产法与公司法及有关企业合并、分立的其他立法之间的协同。
[3] 据报道,美国信息安全专业协会与1997年调查了249个组织之后,发现它们当年遭网上金融诈骗的损失约达2500万美元。(见,朱昌都:《网络犯罪袭扰人类社会》,载《法制日报》1998年1月3日)另据报道,一些机构曾对美国1958~1975年发生的计算机犯罪进行研究分析的结果表明:平均每件案例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案和侵占案的平均损失只有1万9千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只有4900美元。(见,袁京华:《金融业,请管好计算机》,《法制日报》1997年10月9日)
[4] 关于第二类问题,可参看,管晓峰:《金融法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333~339页。
[5] 法律解释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合宪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依其解释的结果,可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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