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王利明:关于举证责任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诚然,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举证知识缺乏,其不懂得举证的要求或者收集的材料不符合证据的要求,据此有人认为法官在此情况下仍有义务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否则因为一方不知道如何举证便判令其败诉,是不符合事实求实的原则,我认为在此情况下,法院确有义务对当事人提供某些必要的法律建议,如告诉当事人应当举出那些证据,或者指出在那方面的举证不足,也应当通过交换证据等方式而使诉讼经验缺乏的一方当事人意识到自己在举证方面的不足,从而积极的、全面的履行举证责任。但法院不能一当事人不能举证为由而主动的代当事人收集证据。更何况当事人在诉讼经验缺乏的情况,应当聘请律师帮助其调查取证,否则因不能举出足够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同时,必须意识到我国法律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换制度,例如在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许多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制在原告提出请求以后,被告有责任就其没有过错并应当被免责的问题作出反证。

  三、必须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在民事案件而且在刑事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惩罚措施未作出规定,尤其是因为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可靠的安全保障和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从而造成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极为困难,出庭作证率很低。我认为与国外的法庭公开审理相比较,我国公开审判所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是证人的出庭率太低,在许多庭审中,甚至没有证人出庭,这就使通过庭审而发现客观真实的作用大为减弱。由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而只是向一方提供了书面证言,那么,该方在法庭上提出该书面证言法庭是否可以采纳呢?我认为,一方面,由于证人不能出庭,另一方既不能对证人提供的证言与证人进行对质,也不能就证人提供的证言向证人提出询问,因此很难确定证人证言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甚至不排除有捏造证人证言的可能,因此证人证言是很难作为证据采纳的。

  事实上,证人的证言是活的证据,如果证人亲自目睹了事情发生的过程,或者参与了事件的过程,因此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词,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所以,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采取证人出庭制度,也不可能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许多学者建议,为了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应当借鉴英美法的交叉询问制度。这一建议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如果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从而不可能采用英美法的交叉询问制度,为此需要在法律上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对证人的安全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对威胁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严格制裁,证人应出庭作证,所需要的交通费、误工费等都应当由要求其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负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