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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多元竞争(下)(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这种习俗的盛行还与传统中国的社会管理方式有关。在传统中国的交通和通讯技术条件下,统治一个地域广大、幅员辽阔的帝国十分艰巨,为此,统治者采取了两种治理方式。一是乡村和宗族自治。帝国的官员只延伸到州县一级,而且人手有限,大量的社会事务交给地方的乡绅、宗族等来治理,这其中当然包括婚姻方面的事务。如此而来,在帝国的垂直管理权力(费孝通称之为“横暴权力”[26])之外,为社会权力的行使留下了广阔的空间。而乡绅、宗族等的社会治理又是通过礼治秩序来完成的,社会权力的形态体现为一种“教化权力”。[27]所谓礼治,就是在传统中,形成了一些行为处事的方式、程序,通过教化把这些方式、程序内化到村民的人格中去,使之成为不自觉的行为方式;反过来,这些仪式和程序的运转又渲染和强化着一定的文化、观念和社区认同,维系着社区的社会秩序。我们看到,婚姻秩序的治理就是在这种自治权力的范围内、通过礼治秩序来实现的,人们通过一定的仪式、程序这样的符号系统来表达他们的意义世界,强化着关于家族、社区共同体等核心价值的联想,维系着婚姻和家庭的秩序。

  但是现代化的进程打乱了和谐的乡村礼治秩序,社会正在被改造为另外一幅图景。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中描述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区生活的关系的演变过程。吉登斯认为,现代社会转型除了“生产力”的提高(马克思)、人的理性化(韦伯)、社会分工的发展(涂尔干)之外,更重要的是国家形态的变化。所谓“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差异,主要在于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特征,其突出表现是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造成这种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的动因,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迁,同时也包括其它三种力量:以信息储存和行政网络为手段的人身监视力、军事暴力手段的国家化以及人类行为的工业主义。在吉登斯看来,在传统国家(城邦、封建国家、继嗣帝国、中央化官僚帝国)时代,国家行政管理力量的涵盖面十分有限,通常仅及于城市地区,国家只有“边陲” (frontiers)而没有“疆界”(borders),中央国家权力之外的各种社会权力广泛存在。而在现代民族国家时代,由于物质生产高度发达、信息和行政监察大幅度延伸、暴力手段为国家所垄断、工业主义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部分,从而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管理的权力,按照工业主义的需要重塑社会的价值体系并把它灌输到全社会——即使是边远的乡村。而这个现代化的进程在社会管理方式上的变化,就体现为这样的一个此消彼长的进程:国家的垂直管理逐步取代了过去多层次的社会自治,国家权力逐步垄断了过去分散的社会权力。[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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