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多元竞争(上)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一、问题和背景

  在古代社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生长的,是演化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越来越体现为一种有目的的实践,一种利用规则对社会进行的治理。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定的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1]美国法学家富勒也说,每一个规则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和目的,法律就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2]在哈耶克的概念体系中,法律的这种目的性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生活的理性设计和干预,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外部规则”,以及据此形成的“外部秩序”。和外部规则与外部秩序相对应的,是“内部规则”与“内部秩序”,后者是自然演化的,是自生自发的,是独立于治理者的理性设计的。[3]

  法律的目的性在实际中体现为一种过程,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调整。所谓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4]在这里,所谓“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只不过是治理者对于自己的利益立场和理性认识的正当性辩护罢了。法律调整的结果,是寓于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在社会的实际生活获得实现,从而形成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对于这种结果,我们一般称为法的实现。

  然而,法的目的并不是总是能够实现的;或者说,任何寓于法律条文中的理想秩序,都只能在一对程度上获得实现。于是,这里出现了两种秩序:一种是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是理想的社会秩序;一种是现实的、实际的社会秩序,即人们实际如何行事的秩序状态。由于这两种秩序之间在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法社会学的理论中,有“书本上的法”有(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这样的划分。

  两种秩序的划分及其差异,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种差异有多大?影响差异的因素是什么?如何缩小这种差异?

  这个问题是重要的。因为首先,对于任何法律实践来说,都是以实现法律中的秩序为目标的,而这种目标的实现程度能表明了法律调整的成功程度,所以,这种差异的大小,可以从一个角度衡量法律实践所取得的成效。其次,尽管这种差异总是存在的,但是可以有大小之别,因此,分析造成这种差异形成的原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法律实践,缩小书本法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差异,从而提高法律调整的成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