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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多元竞争(上)(8)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纠纷解决过程:

  这个纠纷一家人自己无法解决,于是请村干部来解决。村委会一共去了6个村干部,去这么多人的目的是:人多证人多,将来万一干部有调整,也确保能有人证;另外,村干部外出,或住的分散,这个不在那个在,总有一个在。女方家里也来了很多亲戚,保证以后不反悔。

  村干部调解时劝说新媳妇:有房子却不让父母住,会让世人笑话,你要想当个好媳妇,就不能这样作。最后,村干部提出了一个折衷的方案:目前父母住的窑洞(的所有权)属于小儿子,但是在父母去世(父母当时都有70多岁)以前,父母可以居住(有使用权)。这个方案被争议双方所接受,不过,调解和好之后,并没有写字据,女方家也没有提出这个要求。

  四、法的实现状况

  (一)两种秩序的对比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实际的法律秩序和书本上的法律要求之间,存在很多差异。主要的差异,我们通过表二和表三进行直观的描述

  表二:退婚纠纷中“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对比

  问题 书本上的法 行动中的法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 女方只有17岁,没有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但是双方均未提到这一点,村干部也没有指出这一点,反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

  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经登记领结婚证就按当地的习惯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调解中调解人员始终未指出这一问题,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没有以此为根据确定婚姻的效力。

  关于彩礼 《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索取对方一定的财物为结婚条件者,属变相的买卖婚姻 订婚时约定,彩礼1万8千元;结婚后,女方家有债,不断地向男方要钱,男方又给了5000元。

  婚姻关系解除 根据《婚姻法》,人们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当事人通过“退婚”来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和离婚的主体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与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等应由个人自由决定。对个人而言,这是其权利。在退婚过程中,主角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女儿或妻子的话似乎仅仅只起证言的作用,即证明男方家庭是否虐待她。而男女双方的父母,俨然成了整个纠纷的当事人(主角),包括退婚动议的提出,双方的讨价还价等等,都是在双方父母之间进行的,真正的婚姻当事人,则只不过是等待结果,被动接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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