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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术的贡献(8)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陈先生数十年前的学术眼光让今天的我们汗颜。上述货真价实的法律制度,由于不是“刑制”,不直接关涉律例和狱讼,常常不见正式颁布宣传,为一般学者所忽视。一般学者讨论法制史,通常只注意到“狱讼制度”或“刑事法规”,即历史上的刑法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这种狭隘的眼界,在改革开放后初期出版的各类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中国法制史几乎等同于中国刑法史,法律史教科书中的每个时代不外介绍立法概况、犯罪与刑罚、司法与诉讼等三块内容。直到近年方初有好转。梁治平教授在评价陈先生1934年版《中国法制史》时说:

  陈氏取广义的中国法制史,所以在第一编《总论》之后,分别论《政治制度》(第二编)、《狱讼制度》(第三编)和《经济制度》(第四编)。这其中,第二编《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如“中国法制中的选试法”,和第四编《经济制度》的差不多全部,如有关田制、税制、商制、币制的法律,都是当时一般法制史著作没有涉及或者很少论及的内容。此外,陈著还以相当篇幅讨论学科之分野、应用之方法,以及史疑、史实、中国法制之变与不变、中国法制之特质等一般性问题,其中所表现出的对于历史写作的自觉固然表明了当时的风尚,但也为一般同类著作所不及。最后,在处理史料和叙述风格方面,陈著更接近于今人习见和惯用的模式,即不只是把史料分列于新的知识分类和范畴之下,而且更进一步把它们编织融入作者自己的叙述和分析之中。在这方面,陈著比之杨著(指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引者)代表一种更加成熟的写作方式。[25]

  第五,较早开始部门法制史研究,如国际法史、婚姻法史的研究。

  陈顾远先生是法律史学者中较早以部门法制史眼光专题探究中国法律史的人。除了在《中国法制史》中强调“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专门法律史研究外,先生撰写了《中国国际法溯源》(商务1934)。这是中国近代以来较早的一部系统的中国国际法史。它上承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光绪年间刻本)、张心征的《春秋国际公法》(自刊,1924)之早期研究之绪,下启徐传保《先秦国际法之遗迹》(中国科学公司,1931)、洪钧培的《春秋国际公法》(中华书局1939)等同类研究之端,是当时同类著作中较为全面系统的一部。因为在这些国际法史作者中,涉猎法学(特别是部门法学)范围最广、对法学真谛领悟最深的要算陈顾远先生,其他国际法史作者多是偶一涉猎法学的行外之人。关于婚姻法史,陈先生虽然没有直接写过名曰《中国婚姻法史》的著作,但他的《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1925)、《中国婚姻史》(商务1936)两书,其实不只是社会学的著作;他以一个法学家的学养和眼光,主要着重考察历代关于婚姻的礼制、刑制、习惯法等等,实际上是婚姻法史的著作。因此,他是中国最早研究婚姻法史的法学者之一。他对婚姻法制史的开创性研究,至今仍为法学界所称道。有学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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