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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在家礼与国法的时间关系中,我们会很自然地注意到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即两者在历史长河中的并行变迁。与政治化的国礼不同,家礼虽然在历史学和社会学意义上与国法共源,但它不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家礼与国法虽有密切联系且客观上互相支撑,但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两者既未曾排斥又未曾合二为一,无论是在文本形式还是社会实践上,它们是经历变迁而并行不移。具体说,宋代以前,家礼既不成熟更未普及,法与礼的关系主要是国法与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的儒家伦理及国礼的关系,家礼还未形成与国法对应的体系。宋代以后,家礼走向成熟并趋于社会化,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法与礼的关系既包括了它在宋以前的那种关系,也应包括国法与家礼,甚至家法与家礼、乡约与乡礼、社约与社礼的内容。[10]不过,作为体系化的家礼与国法仍属不同的系统,在两个虽有联系但又各自独立的空间中运作。由此,它们形成一种特殊的空间结构关系。

  (二) 家礼与国法的空间关系

  如果我们把社会视为一个系统,那么,毫无疑问,家礼与国法是共属于这个系统的。脱离了社会这个大系统,家礼与国法在空间上的结构关系,以及因这种结构关系而对社会系统所产生的功能就难以立体地把握。这是我们分析它们结构关系的前提。对于它们的结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异体、同构、通质。异体比较容易理解,譬如,在社会结构方面,家礼属于家,国法属于国;在秩序构成方面,家礼属民间法系统,为非正式制度,国法属国家法系统,为正式制度;在文本形式上,如前所述,各自独立。正是由于异体的原因,家礼与国法在由时间和空间交织构成的宋代以还传统中国的社会系统中,才有并行的可能和确定的事实。

  关于家礼与国法的同构,一般都是从传统中国社会家国一体的意义上来理解的,这自有道理。但应该说这还是一种外围的理解,因为它是通过家与国的中介来认识家礼与国法主体的。我们不妨把家礼与国法直接进行比较,即可发现它们的同构性。首先,家礼与国法都是一种秩序构成,只是分别对应于家与国,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在结构秩序上的一致性。不惟如此,家礼与国法的秩序同是网状的等级结构,沿着家礼与国法的等级结构上下左右地移动,人的身分及其权利义务都会随之增减,最底层者为奴仆,最顶端者为家长或国君。[11]这是家礼与国法同构中最突出的一面,另一面实际也包含其中,即整个结构表现出强烈的宗法和专制色彩。这一点下文还有说明。

  同构是不是意味着同质呢? 起初我未多加思考就接受了习惯认识,以为事情就是这样。后细加分辨,发现其中同又不同。所谓同者,家礼与国法实质都是礼教的产物,正如我们在家礼与国法的构成中所指出的那样,其精神所系在于礼。但礼与礼又有区别,家礼之礼重孝道,国法之礼重忠道。虽然忠孝连称,甚至有时可以不分,但毕竟各有侧重。依现代术语,前者遵循的是宗法血缘伦理,后者遵循的是由前者转化来的宗法政治伦理。[12]因此,在家礼与国法的性质上,我试将“同质”改为“通质”,以显示它们的同又不同,不知是否合适? 若是,我们可以说,异体、同构、通质是家礼与国法在空间上的结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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