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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8)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如果仅仅着眼于阳主阴从与德主刑辅在家礼与国法中的规范表现,我们可能一时难以察觉它们所隐含的人的文化原理的意义,相反,我们得到的是一种在今天看来殊不合理的等级压迫和专制统治。的确,这也是客观存在。但如果我们能够设身处地的去思考,把问题还原,即可发现家礼与国法的如是安排,恰是为了实现中国文化关于“人之为人”的精心设计,有它自己的道理,且不乏理想性。这样说,是因为中国文化认为,人的本质属性是德,礼是德的体现,孝是大礼,忠是大孝;人→德→礼→孝→忠→人形成人之为人的品行链;顺着这链条实践,合格者为“成人”,出色者为“贤人”,最优者为“圣人”。反之,不忠不孝、无礼缺德,则无异于禽兽。家礼正是为从正面训导一个人沿着品行链实践而设计的,国法则是从规范和矫正的一面设计的,两者相反相成,目标是使人成为有德有礼忠孝两全的人。在传统中国,这是文明人的标准,是心主身从的体现,是与阳主阴从的天地自然合德的表现, “天人合一”为此最高境界。[36]

  毋庸讳言,这一人的文化原理已随其社会而瓦解,但对它曾经有过的历史功绩和心主身从的普遍意义,我们不能否认。家礼与国法正是因为这一原理的作用,对传统中国社会和生活于其中的中国人,才有了它们存在的意义。这一原理与自然─秩序原理和伦理─政治原理在血脉上是相通的,一以贯之者乃中国文化“和谐”之道,即“致中和,天地位矣,万物育矣。” [37]其内在理路为自然→秩序→伦理→政治→和谐。家礼与国法即本其道理而生,因其道理而存,并其道理而有意义。

  三、家礼与国法的意义

  传统中国社会在晚清发生了巨变,国法在“变法修律”中归于瓦解,家礼则一直处于消解中,作为完整的制度两者已不复存在,残留在民间的习惯和意识多是破碎或隐蔽的形式,生活中人们感觉甚微。所以,谈论它们的意义主要不是从现实和制度出发,而是从思想出发的。

  在本文的准备过程中,笔者获有一很深的印象,觉得家礼与国法不止自身是和谐的体系,也是社会秩序和谐的组成部分,如果将它们置于自然─社会─文化的大系统中,情形也是如此。依现代立法技术,家礼与国法的文本结构形式上也许未臻完善,但在中古时代,按中国文化理路,说它们是和谐的体系并不算过分。本文前面已有论述,阅者若能贯通理解《朱子家礼》和《唐律疏议》篇、卷、条内容结构的安排,当与笔者有同感。这是我们的传统,横向比较一下中世纪欧洲诸蛮族法典和地方习惯法,难道您不认为这要更先进一些吗? [38]对于长期以来在法制建设方面抱有自卑心理的国人,难道这还不值得我们反省和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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