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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农村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例如:看庄镇2002年10月17日发生宋某采石被炸事件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要将死者尸体抬到白灰厂厂长办公室,双方剑拔弩张,很可能发生械斗。看庄镇司法所于17日下午介入,到18日早7点成功解决了这起重大纠纷,将“剑拔弩张”化解为“心平气和”,变“事后处理”为“事前解决”,及时地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如果这次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立案、审查、庭审、判决的过程中很难保证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不会有什么过激的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其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一个“早”字上。我们所调查的各村镇都采取了排查机制,并针对农村特点在“三夏”、“三秋”加大排查力度,能够及早发现矛盾、尽快解决矛盾,尽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北宿镇司法调解中心承诺:小的矛盾纠纷当日调处结案;一般的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重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多不超过10天;属“民转刑”和刑事案件立即分流到有关部门。看庄镇西八里村调委会主任赵庆民介绍:“有的小纠纷2~3个小时就可以解决,中等的纠纷需要半天,最多一天,大的纠纷不一定,一般需要反复地做工作,往往耗时较多。”

  (三)人民调解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并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

  在所采访的当事人中,很多不愿意诉讼的原因之一就是觉得在法院没有熟人,对法律知识不精通,因而对诉讼有一种本能的恐惧和排斥的心理。相对而言,调解员大多与纠纷当事人本乡本土,平时就熟悉了解,在处理纠纷时当事人比较放心,觉得“心里有底儿”。宋某被炸案原告当事人杨某说:“打官司,动用法律也不一定谁输谁赢,因为法律咱也不很懂,不很精通,一般的不愿意打官司。”人民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愿而签订的,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在履行协议时也比较自觉。宋某被炸案被告白灰厂刘厂长的一番话恰恰证明了这一点:“调解是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心情舒畅。为什么履行这么快?如果诉诸了法律,法庭上当场对证那就不是心平气和的事了,据理力争、唇枪舌剑,那凭的是什么?凭的是依据,得有凭有据,判决当事人有可能不服,特别是有些人认为我就是没错你判我有错,所以不配合执行。”人民调解工作的这一极佳效果,恰恰与法院判决的“执行难”形成了鲜明对比。

  (四)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人民法院(庭)的工作压力。

  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农民之所以“厌讼”,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负担过高的诉讼费用。看庄镇一乡镇企业的厂长说:“现在人们为什么不愿意打官司?因为知道你欠我1000块钱,打官司肯定要判给我,但是我要这1000块钱往往要花两千多块钱。我就不要这1000块钱了,我放弃了,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没办法。我们厂现在外面就有100多万块钱我们放弃了。往往打官司就不够费用,就放弃了。”农民因为一些不大的纠纷而诉讼,所需要的花费诸如路费、食宿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误工费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往往会超过他们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他们认为打官司“拖不起、耗不起”,“能调解最好,调解不好再打官司”,是不难理解的。

  况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间纠纷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调解免费,调解人员大都是兼职,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

  三、现阶段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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