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6)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总之,在看到司法的剧场化成为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趋向的同时,也意识到这种司法活动类型可能存在的深层矛盾和要付出的社会代价,同样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任何试图“凸现问题”的学者所必然具有的姿态和要寻求的理论旨趣。
四、结语
在结束本文之前,笔者需要强调以下观点,即本文只是把“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作为两个简化的(也许是过分简化的)符号类型来描述历史上的和现实的司法活动的,而实际的司法活动的情态要远比理论的描述生动复杂。而且本文的题目为“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也容易给人一种“以想象剪裁历史”的错误印象。但我更愿意把它当作一种解释的尝试,注重叙事策略和方式的选择,而并不是拘泥于追求问题的“正确答案”。事实上,当人们真正进入问题时,他们将要讨论的领域远比当初想象的要宽泛和深刻。从更为宏大的背景来看,司法的广场化和剧场化问题代表着自由/秩序、民主/独裁、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大众化/精英化、通俗化/职业化、简单化/复杂化、感性创造/理性选择、多样化/单一化等等二元对立的语路和价值倾向。在这样复杂的语境和语路中,谈论司法的广场化或司法的剧场化哪一个更具有优位的正当性,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既缺乏民主习惯、又尚未形成法治传统的国家,一个结合“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之优点的司法方案是一个颇具诱惑力的方案,但它无疑也是一个过于理想化的方案。所谓真正最佳的司法模式也许只能是由实践本身来选择的,而学者的预设都只是对问题的众多理解中的一个“理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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