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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3、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承担城镇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是异常沉重了,因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已无力承担。这种单纯从经济视角来看待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观点显然违背了一个基本常识,即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城镇社会保障负担沉重并不构成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当理由。况且,中国经济已持续高速增长了20多年,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在逐渐增强。那种以国家财力不足作为不考虑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理由已越来越不充分。同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代价估计过高也是一个误区。虽然政府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是必要的,但主要责任却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现实政策的引导来调动雇主和农民工分担责任的积极性。另外,还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并还有土地,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实,“农民”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身份标记,而只是一种职业。农民工已逐渐从这种职业中分化出来,成为非农职业的劳动者,他们和农村社会的“隔阂”也越来越深。因此,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愿意回到农村队伍中去。另外,农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在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多、种地成本的不断上升、农产品的价格逐渐下降而逐渐削弱。因此,该观点既不符合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意愿及现实选择,也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政府以往并未承诺过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仍然是农民身份,因而同样可以不考虑。然而,现代社会保障已不再是传统的恩赐式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是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正义举措。就像城市居民一样,在1951年建立面向城镇劳动者的劳动保险制度前,也不存在政府事先的承诺戴契约责任问题,但它却成了社会主义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在本质上并非是政府承担已有的承诺,而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确保每一个国民均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的必要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务和社会发展水平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却不能将社会保障视为“包袱”,因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当然责任,也是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

    三、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想

    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种,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已经受到冲击,因此建立在这种二元化基础上的社会保障理论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其覆盖对象应当是所有工资收入者,而不是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截然分开,差别对待。因此城镇的社会保障也应该将“农民工”纳入到这个体系中来。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与所雇劳动者??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乡村户口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另外一方面,农民工在城镇中就业时还会遇到种种不合理的就业限制,这些限制是对农民工劳动权的剥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消除对农民工的偏见,打破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废除这些不合理的限制,给农民工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

    2、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对解决与生产密切相关、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命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即《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可能由于其改变工作区域而中断这种保险关系。制定这样的法律可以把农民工问题加以强调,保险关系应等同于城镇正式职工,这样就不容易中断这种保险关系。至于工伤保险的资金筹集问题应当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建立完善的事后补偿制度固然重要,但更应该强调事先的宣传和预防工作。政府的劳动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及事故多发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和监督力度。《安全生产法》的全面实施对农民工来说是一种福音,各地加大监督力度,重点检查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检查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实施情况。建立现代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预防为主,而不是“事后处理”型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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