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得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是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因为疾病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而且还可能使他们陷入贫困的境地。因此,应该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当然,在提供这种社会保障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服务时间长的给予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生育保险是国家设立的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建立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女性农民工的健康并维持其生活水平。这两种保障制度都需要庞大的资金,仅仅依靠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保险费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要改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各方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费用。在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国家不可能全部承担社会保障的资金,而是应当开辟各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实行保障经费的基金化。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都有责任而合理地承担相应比例。社会福利基金地筹集还可以采取如单位和个人赞助、开展义演、义卖等方法进行。
4、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有些地方虽然已经出台了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地方法规,如北京市的《北京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这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但实际上应该说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正如前面所述他们的流动性很强,而且现在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会提高农民工就业单位的人工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可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领导机构。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过于分散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安排。如果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部门,有利于消除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缺陷,把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全面安排各项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逐步进行。对于工作较为固定,已经在城镇安定下来的农民工,可以考虑其养老保险,并且在费率上也应当有通盘考虑。
以上是关于保障农民工一些基本权益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一些配套的设施。如制订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尽快制订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这部法律在整体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要加强《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专门法的立法工作。这样建立一个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基本法和专门法并举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而保障以上制度的实施,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而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体现社会的公正性。
参考资料:
1.徐赛嫦:《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析》,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10月
2.孙树菡 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3月
3.罗思荣:《社会保障法及其完善》,《现代法学》,1996年4月
4.赵康:《论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完善》,《政治学刊》,2001年10月
5.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一版
方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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