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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一(7)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从国家立法机关有关数据看当时立法 指导方针的失误和历史曲折给立法带来的损失,也可从国家立法机关下列活动数据来了解:1957年6-7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收到提案243件,其中政治、法律、国防、人事、编制、民族事务、华侨事务方面23件。1958年2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收到的提案锐减为81件,其中包括政治、法律在内的综合类提案11件。1959年4月召开的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收到提案80件。其中没有任何法律方面的提案。1960年3-4月召开的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只收到提案46件,其中也没有法律方面的提案。1962年3-4月召开的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收到提案回升为163件,其中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提案也只有9件。1963年11-12月召开的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收到提案172件,其中政治、法律方面的仅2件。1964年12月至1965年1月召开的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收到提案188件,其中包括政治、法律在内的综合类提案仍然只有10件。此后直到1975年1月召开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未曾召开过一次会议。而在上述那些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虽然提出若干法律方面的提案,但并未制定一个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虽然在这期间在不同程度上开展过,《刑法》还草拟了几十稿,但它们终究未能在此间产生。国家立法机关工作机构的建设,同整个法制建设一样,受到严重削弱。例如:“1957年,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达365人。1959年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经过几次精简撤并,工作人员只剩下100多人。” [8]

  至于立法理论、制度和技术的总体状况,比之上一阶段,非但没有进取,而是严重倒退,尤其是立法理论和制度大幅度倒退,是无须陈述便可为人所理解的。

  这样,在上一阶段结束时出现的有利于立法发展的因素根本没起作用;党的八大关于“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的方针全然没有实现;毛泽东在1962年所作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的批示 [9] ,完全没有付诸实践。这二十年的立法状况,无论怎样说都是极反常的,这是当今世界极鲜见的状况。这一阶段中国立法遭遇挫折的根源及其经验,值得人们长久地思索。

  三 新的转折

  中国立法蒙受二十年厄运以后,终于迎来新的转折。促成转折来临的内在动因是十年动乱所造成的人民普遍要求法治的心态,而其直接动因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策。1978年底召开的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上日程。中国立法由此揭开新的、有希望的一页。

  (一)立法提上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

  中国特色的历史教训 中国立法在1956年后的颇好情势下未能走上稳定发展的轨道,而是走到相反的方向,这种看似反常的现象,实质上是隐含着必然性的。中国本来就是封建集权专制传统和人治传统影响极为深广、商品经济传统异常薄弱的国家,任何一个执政党要在具有这种历史背景的国情之下,领导建设一个新的现代化的国家,都必须清醒地认识这种国情并从而采取有效的对策或方法。然而领导建设新国家的执政党恰好在长时期中未能认识到这一点,而且执政党本身又具有上文所述的那些历史特点,又是一个在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最大的党,权力那么大又那么集中,并且最致命的是并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制约高度集中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不会搞人治而不搞法治,怎么不会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如果迄今真的尚未发生这场“革命”,那么人们迄今还可能不会深刻认识我们的国情,还可能要自觉不自觉地沿着人治的旧路走下去,一直走到发生惨痛的历史悲剧的时刻。早一点发生这场“革命”,虽然未必能使所有人获得法治意识,但终究是惊醒或警醒了很多中国人。执政党及其领导者就是主要在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教训面前,实现着指导思想的大幅度转变的。所以,深刻一点说,中国社会如果能自此走上现代法治道路,当首记“文化大革命”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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