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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垃圾邮件的危害及国际司法对策(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三)标明广告和联系方法。

    2002年1月1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颁布了《关于特定商业行为的法律施行规则》。规则要求商业电子邮件在主题栏中必须注明“!广告!”,并在邮件中明确标明联系方法。如果在电子邮件中没有注明当消费者不希望接收此类电子邮件时的联系方法,则必须在主题栏中注明“!无联系方法!”。所有邮购、传销以及兼职介绍的电子邮件广告,以及交友类服务和成人图像发送服务都必须遵守该规定。经济产业省表示,消费者只要收到以“!广告!”为主题的邮件,不看内容就可直接删除,或者用软件将以此为主题的电子邮件自动过滤。与此同时,消费者商业委员会还通过互联网公开了《关于管理单方面邮件广告的建议》,普通民众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以便经济产业省对电子邮件广告进行进一步规范。

    韩国信息通信部规定,垃圾邮件的标题必须注明“广告”或“成人广告”字样,以便不愿接收这类信息的用户可以在垃圾邮件过滤选项中进行设置,将标题里带有“广告”字样的邮件过滤掉。但一些公司和个人钻空子,采用“广 告”或“广_告”等变体发送垃圾邮件,以对抗过滤。针对这种情况,信息通信部规定,从2003年7月起,凡在韩国国内发出的未经收件人许可的广告电子邮件,必须在标题上注明“@”标记,并在邮件后附上使收件人能够提出拒收垃圾邮件的申请的免费电话号码。该措施目的在于让过滤系统能通过识别标题中的“@”符号来更有效地拦截垃圾邮件。违反这项规定的垃圾邮件发送者最高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的罚款或被勒令停业,多次被查出违反这项定的最多可被判处3年监禁。韩国信息通信部还设立了“非法垃圾邮件对应中心”,接受网民的投诉,对垃圾邮件进行调查与追踪。

    (四)禁止使用虚假的头文件信息。

    2003年12月16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正式签署了一项法案,批准了《2003年控制主动提供的色情和行销邮件骚扰法(CAN-SPAM)》。这个反垃圾邮件法将在200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反垃圾邮件法禁止在商业促销电子邮件中使用虚假的头文件信息,并且要求主动发送的电子邮件要包括收信人可以不再接收这种邮件的选择。违反这项法律者每封电子邮件可处罚金250美元,最多可处以罚金600万美元,科刑期最高为5年。

    (五)网络服务商应当提供封锁软件。

    1996年6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级代表对一部有关通讯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菲勒修正案》。该法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订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进入已存异议的上网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经济和生活领域。德国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多媒体法》于1997年6月13日在联邦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德国政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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