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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化、市民社会与法治启蒙(7)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其三,身份平等观念的制度实践为法律公正理念奠定了牢固的现实基础。

  虽然身份平等的观念只是从近代民法开始才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但是,由于平等原则是自然法思想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深受这一思想影响的罗马法不可能躲避平等观念的冲击。事实上,平等的观念已经蕴涵于罗马法的具体规范-特别是契约规范-之中,成为潜在的具有颠覆性的因素。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兴起使得罗马法的文本被重新说明、整理和诠释,罗马法也因此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气象。在商人和商业的推动下,罗马法被赋予一种新的商业内容[49].由于一切商业都涉及负担或利益的交换,而交换的前提应当是平等。因此,罗马法的契约规范中所蕴涵的当事人平等的观念得到充分的演绎,成为商业交易中的一般前提。因为,契约所包含的是意愿的结合,是意见一致的产物,如果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就不可能有自由的意思表达,双方的协议也便无法形成。所以,基于交易平等的观念,互惠性原则就成为一切商业的实质所在。然而,自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以来,西方人所理解的互惠性原则涉及的还不只是交换,在观念上,它还包含有在进行交易的双方之间那种负担或利益均等的公正因素。[50]这样,以当事人身份平等为基础,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契约观念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并进而向政治领域的渗透,法律公正的理念具体为普通民众的真实感受。

  当然,上述的分析只是从单一的视角论证民法文化对于法治理念的建构。事实上,民法文化的法治启蒙可能要复杂丰富得多。但是,经由上述的分析,我们至少获得了某种深入具体制度反思的可能性。

  四、市民社会:法治的制度反思

  (一)市民社会的意义

  在整个社会思想史上,市民社会这个题目已有太多的讨论和争议,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也因之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完备的市民社会理论。同时,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市民社会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因此,在引入市民社会概念分析中国社会现实问题时,首先遭遇的便是理解上的困难。所以,在缺乏市民社会传统的中国,市民社会是一个极易被误读的概念。

  较为常见的偏差是将市民社会中的市民理解为城市中的居民。应当说,这是一种较为粗浅的认识。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市民社会中的市民绝不等同于城市中的居民。有学者从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入手,将市民界定为开明自利的经济人。所谓“开明”,是指经济人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规则。所谓“自利”,是指经济人在欲望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的支配下,不得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市民是在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支配下,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规则,在经济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51]这一理解固然正确揭示了市民概念的经济属性,但是并未将市民概念的非经济属性纳入视野,因此这样的概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事实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仅表现在经济活动中,而且也体现于非经济活动。即使在经济活动中,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不只是局限于经济利益。以耶林笔下的英国国民为例,当其遭遇旅馆主人和马车出租人蓄意骗他钱财时,即使延迟出发,滞留时日,甚至不惜支出几十倍于有可能被骗钱财的费用,也会断然拒绝付款,捍卫自己的权利。[52]显然,这其中支配英国国民的不再是对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计算,而是权利的理念价值以及指向权利这一特别方向的法感情的能量。因此,经济人的概括并不能包容市民概念的全部内涵。事实上,市民是一个历时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侧面。这就要求我们在把握时应当坚持一种开放的立场。基于这一考虑,我们可以将市民定位于“权利人”,即耶林所描绘的“为权利而斗争”的人。这一方面是因为权利意味着各种可能性,可以充分表现市民的不同侧面。另一方面,从历史上考察,市民社会的形成基于个人对权利的诉求,市民社会的存续在于对个人权利的坚持,市民几乎成了权利的化身。在耶林眼中,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也至关重要。因此,权利的价值不仅仅表现为物质价值,更体现为理念价值。主张权利实是主张权利的理念价值,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所以,对于市民而言,权利所关系的不仅仅是金钱利益,更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53]因此,市民不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法律上的一种身份,而更重要的是指,甚至主要是指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为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方式。由此我们可以说,市民是对权利有着强烈感情的人,视权利如同生命的人,“为权利而斗争”的人。这样的一些人依照自由、平等的原则组成的个人共同体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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