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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习惯在基层法院调解中的作用(上)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内容摘要:民间习惯是与国家法(或者说国家制定法)相对的概念。它是某一特定社区内在人们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约定俗成的,用以划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调解各类纠纷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包括在特定人群中长期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习俗,礼节、仪式,舆论、禁忌,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以及大至民族规约,宗教戒律,行业规程等。地域性和非正式性是民间习惯最突出的两个特征。民间习惯有着自己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小农经济和由此造成的熟人社会为其提供了土壤;君主专制下的民间自治为其预留了空间;国家法条文的简约以及昂贵的司法成本为其准备了条件。国家法的目的是巩固政权、道德教化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民间习惯则侧重于调解“户婚田土”等薄物细故,当民间习惯超出自己的势力范围越权行事时,便会与国家法产生尖锐的对立,但是二者的互动关系及不同的特质使得它们能相互契合。特别是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在民间习惯潜在的压力下,制定法的局限性就暴露出来,这个问题在基层法院调解尤其明显。所谓法院调解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依法协商,解决实体权益争议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法和形式。法院调解有利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及时审结案件,彻底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而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民间习惯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合理的运用,则对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对于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习惯与制定法充分的互动,互相影响对方,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形成法治观念的作用;另一方面,研究民间习惯在基层法院调解中的作用,对于完善审判制度,推动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进而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极大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民间习惯,国家制定法,基层法院调解,法治建设

  引  言

  实践证明,作为我国审判制度独具特色的,同时在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对于定纷止争、稳定社会制度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法院的调解,当然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但是在基层法院调解的现实运行过程中,特别是针对广大农村地区户婚土田等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经常以民间习惯作为附属的或补充的依据,而据此调解的案件,执行容易,百姓乐于接受,对稳定社会有极大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在理论上研究不够,研究成果更属凤毛麟角。本文拟就民间习惯和基层法院调解的概念内涵、基本特征,特别是民间习惯在基层法院调解中的作用,做一初步的分析和探讨,旨在为我国这一极具特色的审判制度提供一学理的论证,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由于研究此问题的前期成果较少,罕有依傍,本论文难免有挂一漏万和不能自圆其说的缺点,希望以此就正学界和实务界的方家通人。

  一、民间习惯与法院调解

  (一)民间习惯的内涵、分类及意义

  1、民间习惯的内涵

  “民间习惯”是一个由于内涵不确定而导致外延不确定的模糊概念。首先,民间习惯确实属于行为规范无疑,这不仅是由于其在逻辑结构上符合规则的内涵,更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民间习惯又的的确确能对民众的日常行为起到引导、评价、预测甚至规范的作用。但是,其次,民间习惯又不同于由国家制定或承认的具有正式效力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教科书中都将法律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1].民间习惯与法律规范的相似与不同之间的张力使人们对民间习惯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关于此方面的论述亦是仁智互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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