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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命法庭称谓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二、重命法庭称谓的建议

    鉴于上述诸多方面存在问题的因素,现行人民法庭模式确实存在很多的弊端,而设置的科学性并非穷尽,笔者根据多年的实际工作的总结和思考,感觉现行人民法庭的设置模式弊大于利,不利于法官开展审判工作,关系到法院队伍的稳定性,并直接影响着“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发展,为此,应从审判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出发,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的理论为基础 ,以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相结合来考虑,汲取长期以来的成功做法,转变观念,逐步并彻底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对法院的影响,重新构建派出人民法庭的新模式。

    1、将现行的“人民法庭”统称为“巡回法庭”便恰当,称呼与实际更加贴切又名符其实,现在的法庭一般都按基层法院的规定,分别管辖着几个乡镇的司法区,不可能远近的当事人都指定到法庭驻地开庭,这不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法官要到各乡镇各村屯、田间地头开庭审案,尽管不太严肃,但还要体谅一下国情,这样的情形与称呼不是更能体现法庭的实际性质和规律。统称后的巡回法庭的司法区仍未改变。

    2、统称后巡回法庭的法官统一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办公上班或设立专门的独立的机构,“巡回法庭”不设庭长,副庭长官职,只称为巡回法庭的法官,其领导或行政管理由民一庭的庭长行使,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庭的法官更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利于知识的更新,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学习和交流,便于统一大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易于掌握司法数据,利于监督和管理。使县院的法官与巡回法庭的法官同步提高,统一认识新的司法理念,改变因环境闭塞、经济、文化落后而容易产生思想僵化的局面,从而导致新知识、新观念停止不前、固步自封的现象。这样做的同时,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将巡回法庭的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开来,避免出现违法违纪办案现象,与辖区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即有可能影响巡回法庭法官公正、公平审判案件的情况隔离开,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种不利于法官裁判案件的问题的 产生,符合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

    3、巡回法庭的法官在院机关统一办公,法庭谁来负责审判立案收案呢?笔者认为可设立一名法官助理及一名书记员或速录员负责巡回法庭管辖区的日常工作,即由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的审查立案,办理受理案件的各种法律手续,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安排开庭时间,诉前的保全措施,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将情况向负责法官汇报,以使法官心中有数。法官助理开展的各项工作有责任向巡回法官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回法官负责检查和监督法官助理的工作,并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向法官助理发出指令,而书记员协助法官助理的工作,法官助理不承担审判工作,只进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务性工作,除以上说到的庭前准备工作外,还包括庭审当中出现需要办的工作以及庭审后的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执行(上诉)移送等一系列工作,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让巡回法官专资审判,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

    3、把原来由法庭承担的案件执行工作分离开来,交由执行机构统一负责,彻底改变那种“一条龙”工作方式的做法,真正把审判与执行工作相分离,应改变基层法院与法庭是两个不同审级的观念,把法庭当作是基层法院的整体,而不能分离对待,把基层法院的各审判庭的法官与法庭的法官同等看待,他们之间并无上下级之分,都是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都有同样的审判权,同级法院的法官都是平等的,因此,从法院内部中一些小问题打破那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模式,按司法规律运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院的工作机制。

    4、无论怎样改变,现行人民法庭的建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仍未改变,仍属基层法院的财产,继续由巡回法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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