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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想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三)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四、构想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

  (一) 构想的基础——信心判断与制度变革

  有史以来,人们无不在运用着信心判断,无论在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领域,往往从一个假设或者假说(hypothesis)出发进行试验或者实践[103].现代法治就是这样一个产品,借助假想的社会契约论界分出一个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个人(主体)通过订立契约的权力转让构建出一个国家(客体),国家(主体)通过法律并遵守初始的契约(现实中的宪法和包括反抗权的自然律)维护个人(客体)的权利、进行统治和治理活动。法治秩序就诞生在这样的假想空间,因此,这种制度的实践是建立在信心判断基础上的,而法治信仰成为至关重要——没有对它的信仰就无法着手实践并将其进行到底。于是,有的学者就用“假戏真唱”来说明首先要树立信仰的重要性。[104]虽然,假戏真唱可能让人难以接受(明明是假想的),但是,无可非议,对于这种信仰和法治将带来的种种福祉却是众望所归。[105]学者们似乎达成了这么一种共识——要先建立,建立以后再需要批判(在批判中改善前进);并且,制度要先行——不一定要万事俱备,制度先确立了,一切自然会逐渐到位。有学者还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拨乱反正后我国将刑事辩护制度写入刑法,当时我国几乎没有律师,但是制度上先确立了,后来律师群体渐渐成长起来,刑事辩护制度也日趋得以实现。日本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失为好例证,纵然就目前日本的社会现实和法治状况来看,它的设置有些超前并易落入“花瓶”地位,但没有人可以否定它的进步性意义(即便是象征性的[106]),有了程序就意味着救济的可能,而且,即将启动的法科大学院制、扩张司法的作用等举措也显示了日本社会正为其逐渐转化为现实逻辑而持续努力着。

  文章前几部分的论述已经充分表明,法学教育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的制度性意义,法学院是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能动性角色。我国当前的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使法学院处在一个微妙的位置,其能否成功扮演系统中的生产性取向组织角色,关系着整个系统的动态发展和法治逻辑的现实转化。在理想状态与现况的差距面前,这里同样需要信心判断:一方面,要在现实基础上及时地做出回应性改革;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可以适当先行——对未来的制度变革起铺垫甚至促成其到来的作用。目前,我国在法学教育领域的相关研究鲜有从整体制度改革和社会转型来审视问题、设计制度的,根据上文的相关研究和结论,笔者力图针对当前的制度和社会转型,讨论在现状基础上我国法学院应确立的目标与精神,以及为了接近理想需要采纳的具体制度。

  (二)实现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目标与措施

  1.目标定位与法学院精神

  从生产性取向的角色特征来考虑,对于对象的回应和能动,是其实现角色意义的关键。当前的中国法学院处在这样一个动态情境中:建立完善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独立基础上的公正司法机制是法律体系内部环境,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促使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提上日程,实现包含宪政、民主和人权等内涵的法治日益成为总体社会[107]的目标。那么,一个具有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将需要做出如下回应:首先,在实现规则之治方面,法学院要促成自治和理性的规范体系以及法律制度,传递法律知识并培养职业法律家群体(实证的法);其次,广义法治的发展需要法学院的进一步反应,在这一框架下,意味着法律知识将在更大程度上介入社会正义的分配和矫正——法律知识对应的权力范围更广了,法律解释和判断过程将具有更大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而法学家与法律专家的职业技能及知识结构必定要提升和拓宽(应然的法)。比如,近两年借助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宪政问题不断升温,就学理研究而言,宪法学在法学院中的重要性将上升;而就实践者的培养而言,若以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为契机出现一定程度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司法权地位的上升等宪政架构,将意味着需要具备更高职业素养和更广博知识的法律家。第三,不仅仅法律信仰,宪政共识和人权意识同样应成为法学院追求和倡导的法治精神内容,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和权利是整个信念的基点。事实上,这样一种精神也就是法学院的精神,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所有成员共识性地持有这些信念是成就法学院角色意义的前提,也是未来法治理想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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