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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想制度性意义的中国法学院(三)(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4)伦理、信仰与法学理论——实质法治意义层面的法学教育

  “法律是什么”的另一个逻辑关乎美德的知识要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一和第二节),这种美德的知识是否会内化为一种刻在心板上和行动中的伦理素养取决于一个重要的中介——信仰,毋宁是藉着对相关价值规则的认同和信仰一种行动中的伦理得以确立和保障。固然,程序和形式正义规则决定了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性,但是,不能否认在法律程序内讲求程序正义的法律职业角色应当在品性上具备实质正义范畴内的美德和人文关怀精神[120](显然不是指在程序内用泛化的道德伦理代替法律规则),其必要性不仅仅体现于疑难案件之时,也是实质意义的法治实现的必然要求。随着几大职业伦理法典的颁布,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了统一的规范,然而,法学院对职业伦理的培育却不是开一门学习法律职业伦理法典的课程就成功了,它与对法是什么(历史和本源)的认知、法律信仰和法治共识是密切相连的。除了上文已经提到应当从“法律应该是什么”层面增加实践推理能力的训练,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院,伦理和信仰问题可以借助如下途径进一步实现:

  第一,课程设置和教材的变动。无论是职业伦理还是法律信仰、法治共识,其确立首先在对于法理念的认识和了解,法理(哲)学、法史、宪法是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基本课程,目前的法学院通常都有上述科目,然而,需要突出法治、人权、民主与宪政等主题和价值的内容,培育一种认识人类的自由、正义追求历程的历史眼光,从而形成以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为基点的保护权利和约束权力的法的正义观,并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以实现此信念为己任。已经有专家建议在法学理论基础课程中增设“人权法”一门,[121]若有条件开设该课,不失为上策,否则在法理学和宪法课程中需要特别突出这一理念。法理学中增加法治角度的宪政内容和权利的人权视角;传统宪法教材的变动则需更大,宪政理念应当占据主体,藉着与他国对比的过程和宪政视角来认识本国宪法,确立在实施的动态过程中维护宪法至上性的观念。

  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认真对待法理学课,意义十分重大。笔者建议,除了通常的法理学专业课程,可以另外专门设置“法理学家讲座”,向有学生开放,由某一教授定期进行系列讲座,或者邀请不同的权威法理学家不定期讲授。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在其著作中谈到:

  “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就是朗·富勒博士教授的法理学即法律哲学。……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众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如果他在大学期间没有获得这种眼界和知识背景,那他也许就永远得不到了。”[122]

  这是一位过来人用自己的经历和亲身体验对法理学的意义所作的最好证明,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法学院对于整体社会制度的角色意义就在于它对法理学问题的解释、探讨和传授。

  第二,参与公共法律援助程序的设立。法治逻辑转化为现实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权利救济可以获得——这是法治社会中的第一制度性人权。[123]当贫富不均问题引起西方社会广泛关注时,法的分配正义追求就影响了律师的功能,要求律师职业担负起更多的公共服务义务,作为对此的回应,美国法学院出现的公共法律服务程序。一位西方的大法官指出:“法律是赢得正义的重要途径,就像对待法律职业一样,社会不可能接受一个不以实现正义的重要目标为己任的法学教育体系。”他将此称为法学教育的公共之维(the public dimension of legal education)。[124]在我国同样也出现了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而与法治进程关联的权利救济体系本身的不完善,使弱势群体的权利甚至更缺乏保障,因此,法学院设立公共法律援助程序将是既张扬了平等关怀的法治精神又以实际行为帮助了需要者,也让学生拥有了真刀实枪的实务锻炼机会(诊所教育的主要方式),并且,这一程序本身是职业伦理素养培育的最佳途径——无论就程序还是实质层面的伦理而言。具体做法,可以从当前一些法学院已有的社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信箱等做法基础上,确立制度化的机制,①与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广泛出现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合作程序;②也可以在法学院内设立挂牌的公共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并可以结合法学院的专业特长使援助中心专门化,比如:女性权益法律援助中心。③与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见长的律师事务所或者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律师建立交流和学习程序。④通过慈善性捐助集资和法学院内部的经费分配,设立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基金,确保服务程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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