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这一新兴教学模式,能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成为我国 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这一点需要得到法学界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同和支持,使其发挥应有的 作用。??
1、能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援助力量补充新鲜血液。今年在中国首次开设此课程的 七所院校,大都依托本身已存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诊所课程学生提供大量参与法律 援助活动的机会。在校的法学院学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已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在教师 的指导下,在诊所课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培养学生执业技能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解决了 法律问题。如借鉴国外的经验,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诊所,为学校所在的社区弱者服务, 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队伍能迅速壮大。社 会的资源能有效的发挥利用。??
2、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法律援助的有效保证。他们不象专业律师有许多法律事 务在身。他们无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有学分上的要求,办案的态度和质量与学分挂钩。学生 在办案中教师不仅教授执业技能,还培养他们的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应该说诊所课的这 种教学方式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3、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问题。原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主要以公民代理为主,且仅限于民事代理。社会和有关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的代理,未采取积 极配合的态度。如调查取证时由于没有专业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许多单位不予接待,调查 取证困难重重。司法机关由于没有专门的条文规定,同样是法律援助,律师和学生的权利会 有所差别。实践中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正在默默的开展,而且有的已经确实为当事人争取 了很大的权益。事实上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但是学生在法 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一直没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证。在我国法律援助尚不发达的情 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诊所课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后果由指导 的诊所教师负责,且用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这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有力的促进。??
4、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由于法学院本身的经济状况不可能承担诊所学生办 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被确定后,各地法律援助 中心将法律援助案件交给诊所课学生办理,每件补助300元,就能基本解决办案的交通费、 查阅材料等相关费用。
许建丽 牟逍媛
- 上一篇:法律解释的冲突与调和:中庸精髓的再现
- 下一篇:试论“大墙新闻”的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