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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第三,解决做事的问题,即满足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需要。应当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这三个方面统一于每个个体之中,不可分离。

  综上所言,就是要使每一位学生努力实现做人、做事与方法的统一。

  三、法律人(“法共体”)的基本资质

  这里所讲的法律人或“法共体”的基本资质就是我们所说的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律职业执业活动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关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首先,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在这点上,法律职业与医师职业、教师职业具有共同之处,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除了教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律师资格外,还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等。这是因为它们都主要是以人和人与人关系为工作对象的。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由于工作原因,他们还广泛接触到社会上的各种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因而对其职业的要求和准入条件更高更严格。再从行业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而具有复杂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而具有终结性,司法审判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归属而具有重要性、权威性,又因法律自身性质特点,使其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使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有着比社会一般职业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

  其次,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完善,随着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管理也从早期的粗放型转向精细化,从单一型转向复杂化,从手工式、大众化走向专业化、专家型;从小而全、大而全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分工和社会化协作。这种发展趋势使得上述职业成为专业程度很高的独立的职业,并都走上了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轨道。

  第三,与其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相适应,这类职业不仅有一整套特定的职业标识、职业规则和职业要求等内容构成的职业制度,而且都有一整套与其相适应、相配套的严格规范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可以说,正是由于其职业素养的规范要求和鲜明特点,使从事这类职业的人员具有一种特殊的职业资质,同时也使得这类职业有别于社会的其他职业。因此,这类职业在大多数国家内都是以用人部门为主,实行行业管理的模式。如美国的ABA的行业管理、德国由各州司法部实施的管理、日本实行法曹一元化制度,由法务省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实行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法律不仅是一门价值科学、规范科学,也是一门事实科学和描述科学。法律职业在长期的职业演进、发展和活动中形成了自身特有的执业特点。即:(1)理论与实践的统一;(2)抽象与经验的统一;(3)同一与复合的统一,突出表现为双向集成现象,其表现,一是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关系(如知识的复合和方法的复合);二是法律职业(专业)与其他职业(专业)之关系(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与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同步);(4)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6].这是由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法律人才资源的不平衡和人才分布规律的不平衡所决定的。

  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合格的“法共体”成员必须具备法律职业的三大基本资质。就大学阶段的法学专业教育而言,一方面,它和其他科类的教育一样,同样都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和身体素质教育等四个方面的统一。而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科(专业)教育,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只能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这种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要求,就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和“法共体”所有成员都应当具备的三大基本职业资质: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三是必须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如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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