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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三)法学教育新概念和大概念的重塑与建构

  新概念和大概念从外延和内涵两个方面都有所拓展和丰富,它是与法律人才培养过程、培养体制和宏观培养模式相对应的概念,这一点与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相同: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资质的合格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要实现这一基本目标,法学教育不仅包括学科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不仅包括学历教育,也包含非学历教育;不仅包括高等法律院校,也包括法律职业部门;不仅涉及教育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范畴。这里的法学教育只能是个大概念,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内涵是与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相对应,是把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或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来对待,是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一个全部过程、全部环节和全部制度来考虑的。具体来说,其制度内容主要是由法律的学科教育制度、法律的职业教育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换言之,上述内容的有机结合就是法学教育新概念、大概念的基本内涵,就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就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系统工程,也就是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它培养的法律人才,完全可以满足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在知识、素养和技能上的一体要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法学教育的这个广义的大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全程性。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必须包括所有的阶段和所有的环节,这些阶段和环节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一个都不能缺位。

  二是完整性。法律人才培养是个完整的有机的结构,是由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项具体制度组成的,它们有机地构成法律人才培养的宏观系统(或体制)。在这个总系统中任何一个局部性的阶或制度都不能缺失。换言之,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人文素质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的统一,是法律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是法律职业制度与法学教育培训制度的结合,是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统一。这五个方面的教育、培训、考试制度一个都不能空位或错位。

  三是双重性。在重新确立和界定法学教育概念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自身属性和结构,就可以看到,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的执业特点和发展演变的历史所决定,法学教育具有双重属性,法律人才宏观培养体制具有二元结构[6].即:既具有教育属性,又具有法律属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一项教育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法工作;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法学教育不仅是学科(专业)教育,而且也包含法律职业教育,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学教育既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时也要为全社会培养法律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和广泛的社会服务。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法学教育概念的重新定位是: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二者的统一;法学教育不仅有学历教育,也有非学历教育;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法学教育是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制度的有机结合;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和法律人才宏观模式的同义词。

  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第一,与法律职业部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共同构建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如组建国家司法学院和省级司法学院)。第二,法律职业部门尽快建立与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第三,尽快制定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建立以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的法律教育专家委员会,从产品使用者的角度客观评价产品质量,并以此为根据开展行业指导,制订共同的“产业政策”及决定职业资格考试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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