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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综上所言,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简言之,是三者的统一。这种职业内在的规定性和同一性,不仅构成了法律职业的基本内涵,而且是其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四、法学教育概念的解析与重新定位

  (一)问题

  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制度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其结果,一方面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中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的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的轨道。

  (二)对法学教育的传统概念的解析

  如上所言,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状态,由于法律职业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不合理和不成熟,再加上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的影响及惯性作用,使人们长期以来在观念认识上已经习惯于将法学教育视为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将法学教育的概念等同于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以为后者就是法学教育的全部。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法学界有不少人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高等院校自己的事,久而久之不喜欢听取法学界以外的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社会上也有不少人认为法学教育理所应当划归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实这种狭义上的法学教育,只是中国近几十年形成的,与中国历史上的和国外的法学教育的概念并非一回事。可以说法学教育传统的狭义的概念已经不能如实反映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和全部内涵,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如果说以往这么看待和定义法学教育概念还有其主、客观原因的话,那么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后,再沿用或继续使用狭义的概念,就会产生歧义并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带来观念上、认识上和实践上的混乱。

  法学教育的狭义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内部,它只能算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第一个阶段和重要基础,但并非全部内涵更非终点,它的主要任务是学历教育。由于法学学科是一门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社会性,因此脱离法律职业和法律实践的法学教育是无法也难以满足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在知识、素养和能力上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尤其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法律职业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法学教育肩负为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而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决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而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摈弃法学教育狭义的概念,重新界定和建构法学教育的新概念、大概念,这是法学教育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首要前提。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这一点,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7].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的同志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就业范围)混为一谈了。对法学教育传统的和狭义的概念解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建设性的建构,这种重新建构的社会背景除法律职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外,还在于:一是知识社会、学习化社会的到来,终身教育、终生学习等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的确定;二是世界两大法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共性(如高起点、高层次、一体化等)以及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的发展趋向;三是司法体制改革、法治化建设进程对法律从业人员从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等三个方面提出的全面的、更高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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