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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教育功能(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的泰勒教授(他本人也是法官)曾于1996年在北京大学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法学研讨会上发表论文,他的结论是:公司法条文越多的国家,在近20年的经济发展中反而不如公司法条文简单的国家发展得快。他使用米尺和磅秤来衡量英国和澳洲的公司法,然后,他又度量了韩国和中国的公司法,前者是后者的几倍,但是,后者国家在近10年来的经济发展速度比前者快几倍。在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在诉讼发生时也有90%以上的刑事与商务纠纷案件,可以在法庭前双方达成和解,真正通过判决处理的案件大约在10%,真正用尽所有司法审判程序的案件比例更少。从上述各国的观点可以看出,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有提倡简化的观念,同时,司法机关提供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教育的功能愈加明显。立法效果从法院工作可以检验,但是并不全面。法院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社会的教育功能。教育功能的基础是法院对社会开放,并将法院开放政策或制度通过具体方式落实下来。法院对社会的教育功能发挥得好时,法院与社会保持互动时,也是法院工作起到更好的效果之日。

  吴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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