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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改革(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而我们已经习惯了事先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的方法。要改变这种方法就要改变教师和学 生的关系,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我们要和学生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关系,学生和教师不 应仅是教和施教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起真正的学友般的交流关系。只有这样,教师才能真正 的了解到学生的需求,而不仅是教师自认为的需求。要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对于长期以教师 为课堂中心进行教学的我们是多么的不容易。但是我们从事这门课程的教师正在努力做着这 种尝试,在建立这种关系中我们真正的得到了许多启发,从教学中不断地得到学生真正的反 馈,开始感受真正的教学相长。??

  2、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能否算是一门真正的课程?

  我们理解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提倡的是从实践中学习法律和掌握法律,而不仅仅是从书本和课堂中学习法律、掌握法律。我们理解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是主要服务于培养合格 的法律职业人员的,因此学生们要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学生们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所遇到的问题往往会超出原先教案计划中的问题,我们是按照准备好的教案按部就班的继 续我们的教育还是针对学生的需要随时调整我们的教学计划,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在现有的教育中,考察一名教师是否认真地进行教学,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考察其准备的教 学内容和教案。所以在传统教学中,教师要事先提交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安排的,有关部门 会根据实现得到的教学计划和安排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考察以便作出评估。??

  而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由于教师应当真正的与学生讨论所遇到的问题,以 便探索和得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便要求教师随时改变已经拟订好的教学计划,而重新拟订每 一堂课的教学计划和内容,这必然使原来拟订的教学计划不能完全得到实施。这种没有严格 的教学大纲的课程算不算真正意义上课程,这种课程对学生是否对学生真正有帮助,也时常 让我们自问自己,也时常让我们产生困惑。??

  3、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是否能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

  在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我们已经习惯于经常向学生提供教师认为是正确的答案,但这种答案 是否真正的符合标准呢?在实践中,这种标准答案是否真正的存在呢?我们从未对此抱怀疑 的态度。而我们正在尝试着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要求学生更多的是通过真 实的案例和办理这些案件来学习和理解法律,培养自己将来从业的能力。在这种教学中,是 否需要教师向学生提供标准答案呢?学生遇到的问题也许是教师都没有遇到的,教师究竟能 否给出所谓的标准答案呢???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中,我们试图不给学生以标准的答案,教师尽量的启发学 生自己去寻找答案,但是有时我们控制不住自己,会情不自禁地向学生提供我们认为正确的 答案,我们还不习惯于采取开放式的不提供标准答案的教学方式,尽管我们已经意识到“法 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们也注意到耶鲁大学的鲍廷格教授说:因为诊所式 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进行学习。

  但我们对不提供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是否能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时而发生怀 疑和感到信心不足。??

  在我们所进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中,真正让我们感到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参与 的态度,他们并不期待得到所谓的标准答案,他们和教师真正平等的进行者交流。在我们的 课堂教学中,教师听到的最多的话是这样的:“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应当如 何如何”,以及“我保留我的看法”等等,表明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角意识。这在以往的教 学中,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发生的。正是我们的学生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动反馈,才使我 们能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和方法对于我们已经习惯沿用的教学方法带来的挑战,对不提 供标准答案的开放性的教学充满信心。我们开始真正地相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真谛在于“从 实践经验中学习”,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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