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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改革(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4、如何评价教学效果?

  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注重的问题。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 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近年来,一些学 校开始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含量和学识水平的评价,但是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却没有得 到改变。因为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也确实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的更加客观 的评价方法。??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在沿用已经形成的评价方法,需要我们根据 教学目标创造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同样是需要的。这种 评价方法的确立同样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

  我们面临的问题是:这种评价的体系应当如何建立?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评估我们的学生?显 然我们缺少经验。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我们发现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视远远要超过教 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于败,他们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 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的案件承办的感受,于是我们认为学生们的关注焦点也应当是教 师对他们进行评价的关注焦点。因此,我们努力地使学生们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 学结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 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 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尽管我们刚刚开始进行实践性法律教育方法的尝试,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方法运用产生 的益处。这种益处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 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学生得到了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 的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够得到 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 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相比之下,虽然大陆法重视理论的训练,使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 功底;然而可惜的是,它没有告诉学生或没有提供机会给学生学习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 论。传统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固守系统性,却割断了文本与实际的联系,忽略了学生实际应用 法律条文的能力的训练。??

  第二、就我国的法学教育而言,我们在教学中很少注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 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 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而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的尝试,大大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 性,我们的课堂变得如此的活跃和生动,学生和教师开始真正体会到互动式教育所带来的好 处,学生成为教学的主角。??

  第三、由于学生接触真正的案件和真正的当事人,使他们不得不注重对解决问题能力的主动 重视,他们不再依赖教师对他们的培养,而注重自己对自己的培养。他们会更加注重所承办 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的责任感大大加强,独立性 也大大增强,而这些素质正是法律职业人员所需要的。??

  正如本文所述,以法律诊所式教育和法庭辩论课为主干的实践性法律课程作为对案例教学法 的补充或挑战,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浪潮,这种改革虽然刚刚开始影响中 国,其所出现的积极效果已经不容忽视。??

  当然我们深知,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漫长,改革的方法也会多样化,实践性法律课程的方法 和模式并不是唯一的改革方法。我们也知道,法律诊所式教育作为一门真正的课程得到教育 部门的承认可能还为时过早,法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我们有决心借鉴实践性法 律课程的成功经验,探索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之路,为培养中国合格的法律职业人 员作出我们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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