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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民权益保障立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上述已有的社会弱者权益保障立法,从出台至今,已有十多的历史。经过了实践检验,其效果如何,现在可以作研究、下评价了。我国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得怎样?对此,我不想加以评论,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评价。对其作整体的评价超出了我的能力。我想知道的是,这些社会弱者权利保护工作做得好还是不好,与这些立法的实施有多大的关系?与其说这些立法保护了社会弱者,不如说这些立法为相关部门的存在和获取社会资源(如财政拨款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侨联、共青团和少先队、残联、妇联、老龄委、消协等,这些所谓的群团组织是不是部门?我认为是。这些组织的管理者都是国家干部嘛。它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中国的立法与部门利益之间的关系相当明显,这是很多法律出台的真正原因,那些立法理论是美丽的包装而已。

  《农民权益保障法》有没有可能派生出中国的农民协会或者农会?我认为,如果这部法律真出台了,应该能够派生出农会。我想,这可能是推动者真正想实现的一个具体政治目标。如果《农民权益保障法》能够派生出农会的话,我是会赞成的,农民确实需要自己的组织;否则,《农民权益保障法》只会成为词语抽象动听的一篇政治宣言或者道德宣言而已,不可能有多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话说过来,有了农会又怎样?我们不是已经有工会了吗?中国工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做得如何呢?大家可以看看珠三角、长三角数以千万计的打工仔、打工妹,看看大江南北永远留在大地深处的矿工们,看看成群结队讨要工资衣衫褴褛的建筑工人们,看看那遍布城市的下岗工人,看看被拖欠工资的乡村教师。看看他们的状况,数数他们的数量,答案就有了。我所在的城市,工会以及团委都是好单位,不仅政治待遇好,经济效益也好。投资巨大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都是他们掌管的资产,都对外出租成了餐馆、商场和营业性的娱乐场所。这些庞大资产都是财政拨款和市民捐款建成的啊。为建青少年宫,我是捐了款的。但是,我的女儿从来没有机会免费享用一下名义上是他们的宫殿。说工会成了众多利益部门中的一个利益主体,应该不过分。工会的利益,并不代表工人的利益。如果有一天《农民权益保障法》出台了,农会成立了,那会是怎样一个农会?我不敢把话说绝了,但是,我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农会象工会一样成为准政府部门的可能性太大了。如果农会象工会等组织一样,成为官僚机构和准政府部门,我认为有不如无。首先,要养许多农会干部,每年要花费多少亿的财政收入啊,这难道不会加重农民负担吗?第二,这些行政化的群体组织的存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产生的阻力和障碍。试想,如果中国有了真正的工会,工人自己的组织,现有工会的这帮人的饭碗都成问题了,他们能不反对吗?

  2、《农民权益保障法》在法理上有逻辑悖论

  公民权利生而平等,要为某一群体特别立法以保障其权利,须有特别的理由。目前看,从立法理论上的理由就是该群体乃弱势群体。我前面在列举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特别立法时,没有列举《工会法》。工人是不是弱势群体?相对于资方而言,工人就弱势群体。但也不尽然。在法治社会,在工人可以组织工会的情况下,工人的数量远远多于资本家,只要工人组织起来了,工人就并非弱势群体。但在我国,劳动力的供给过剩、资本短缺的状况下,又没有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工人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应无疑义。农民是不是弱势群体,也不尽然。但在我国社会现状下,农民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也应无疑义。

  但是,按照我的理解,立法理论所称的弱势群体,并非一般意义上所称的弱势群体,盖有法律上特殊的意义也。强弱乃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强弱,因时因事因地而异也。立法理论上所称之弱势群体,应为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强势群体,有不能克服的缺陷和弱点而弱势,而且能识别的群体。如老人、小孩、病人、残疾人和妇女。归侨及侨眷中有很多人属强势群体,但是20世纪70—80年代从越南、印尼等东南亚国家返国的侨民确为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中的华侨归国者寡。所以,把归侨、侨眷作为弱势群体有一定的理由,其弱势乃他国政治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所造成。但是,农民是弱势群体吗?农民的客观弱势却不是客观原因所造成,而是制度歧视所造成,这并非是不可抗拒的。法律就是制度。制度就是法律规定本身。换言之,农民的弱势是法律规定及实施的不当所造成;现在,又以农民是弱势群体为由,要特别立法保护其利益。这二者之间难道不存在法理上的冲突和悖论吗?好比在一个奴隶制社会中,在法律规定是一部分人是奴隶的同时,又颁行一部法律叫做奴隶权益保障法。岂不黑色幽默?如果农民的弱势地位是由法律规定(制度)本身所造成,废除这些造成农民弱势的法律规定不就行了吗?不废除旧的法律,而是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新旧两种理念冲突的法律如何实施?治治的要义之一是法律统一、和谐的理念。法律之间相互打架,适用何种法律就成了问题。这是法律体系自身的神经分裂症,将导致疯狂。逻辑是法律的生命,相互冲突的法律,在逻辑上足以使法律本身灭亡。如果出台的《农民权益保障法》不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可以说这部法不会有多大的价值,不过是法律的花架上又多了一个点缀;如果出台的《农民权益保障法》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又将毁坏法律自身。岂不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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