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法治信仰与法律精神——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是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成功与否的核心要素。信仰法治,就是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现代法治具有三个维度,即价值、技术和制度,其中价值是法治三个维度中最为重要的维。(徐品飞:《法治:价值与政治的重解读》,《法制日报》理论专刊2003年1月9日,第9版。)现代法治的价值在于以人文精神为根,并在其滋养下对人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自身的价值、个人尊严和幸福理想的执着追求,其法治之法必然是以保障促进个人自由为核心之法。(杜宴林:《法制现代化——以人为本》,《法制日报》理论专刊2003年4月10日,第11版。〖ZW〗)换句话说,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2年9月16日,B1版。)信仰法治,就要以民主法治为使命,适宜法治、实践法治、成为以宪政和法治的自觉捍卫者。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直接来源于法律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是法的内容、法的形式和法的精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或映象。这种反映和映象可能是正确的、近似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扭曲的。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的形成,既依赖于人们通过实践对法律现实与社会现象的直接观察与体验,又有赖于以前积累的思想材料。法律意识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和可变性的特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培育法律意识的目的是要依靠一种进步的与科学的法律意识作指导,形成正确的法概念,制定出一套好的法律规范与原则,建立一套好的法律制度,保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最有效的执行与遵行,使法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李步云、刘大军:《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73—79页。)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具体讲,包含四层意思,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第二,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第三,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第四,是高层次人类精神活动的成就与结晶。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有: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和司法职业化。(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3年1月20日,B3版。)??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经过法律化的伦理,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一般伦理之中,是一个国家一般伦理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是法律的品质基地。法律伦理有广义、狭义之分,前者既包括法律职业者的从业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后者仅指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作者使用的是广义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仅指广义上的法律伦理的第一层意思,即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等),该概念中的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内在伦理是内在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服从于后者,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的要求必然越来越严。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法律职业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职业道德的践履者。(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第12—15页。)徐显明、孙笑侠等学者认为,职业道德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政治家的道德,这是社会的最高的道德要求;二是职业道德;三是公民道德。他们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在各类职业道德中与医师的相近,居于第二层面的最高点,甚至达到第一层面的要求。而在法律职业中法官历来被社会称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其职业伦理在法律职业中应当是最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改造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合。其核心内容是“品行良好”。(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法治时代》周刊,B1版。)200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六项基本内容:第一,保证司法公正;第二,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保持清正廉洁;第四,遵守司法礼仪;第五,加强自律修养;第六,约束业外活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