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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初探(上)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发的法律革命,首先是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环境资源法学是从法律上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学科,是以其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范式”(Paradigm)(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环境资源法学学术范畴和概念体系等)为推理基础和进行逻辑思维的学科。所谓“范式”,既指“一种世界观,又指这种世界观所蕴含的用以指导我们生活的伦理观”。[3]只有以正确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和伦理观为基础,通过一系列概念和范畴的联结,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概念、术语体系以及特有的学科规范体系和研究范式,才能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只有改进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才能将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起的法律革命进行到底。

  一、现代科学和法学的研究范式

  (一)范式概述

  “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1922~)最早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他提出了科学革命结构理论,反对归纳主义立场,主张科学的整体性,把有无范式,即从事同一个特殊领域的研究的学者所持有的共同信念、传统、理论和方法,或某一“科学共同体”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普遍接受的共同的“规范”、“假说”或“规则”,作为一门学科成为科学的“成熟标志”。他在1962年《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借用“范式”这个本义为“范例”、“模式”的概念,来说明从科学史研究中获得的科学发展中某种规律性的模式和体系,认为历史上每个科学研究领域在形成一门真正学科的过程中,都会经历一个从前科学到科学的过渡,而一门学科发展为科学的“成熟标志”就是“范式”的形成,“有了一种范式,……这是任何一个科学部门达到成熟的标志。”根据库恩所描述的学科发展过程,在新的研究范式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称为“前科学时期”),该学科通常会经历一段不稳定发展的时期,此时各种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学派相互竞争,这种无序状态往往呼吁具有凝聚力的新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框架;当形成或出现相对统一的研究范式后,该学科的发展就会进入“常规科学时期”,此时科学共同体对共同范式深信不疑,尤如宗教信徒对其教义坚信不疑一样,同时共同的研究范式也会促进形成共同的学术传统、学术风格、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当然也限制了共同的研究范围;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如果共同的研究范式限制了该学科共同体的进一步认识和研究活动,就会形成该学科的“反常和危机时期”;这种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会要求新的研究范式,导致“科学革命时期”;当新的相对统一的研究范式成熟后,该学科又会进入“新的常规科学时期”。[4]

  目前范式这一概念已经超过库恩的原意,或已被赋予多种含义。一般而言,范式表示某一学科共同体(即该学科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集团)所共有的信念、传统、价值标准、基本理论观念和研究方法,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通俗地说,范式就是指研究、讨论问题的共同规范和指导思想。具体而言,范式的概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一定时期内科学共同体“看问题的方式”,是对研究对象的本体论、本质和规律的解释系统,包括世界观、方法论、信念和价值标准等;二是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的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取得的重大科学成就,包括构成学术研究基础的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在内的理论框架;三是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研究方法;四是范例,即根据公认的科学成就做出的典型的具体的“题解”,科学共同体成员通过范例的学习,掌握范式,学会解决同类问题的方法。范式的主要功能和意义是形成学科研究的内聚力,促进学科研究的常规化、系统化和群体化,通过新旧范式的更替实现科学理论的变革和学科的革命化,标志一门学科成为独立科学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5]库恩认为,对科学发展而言,旧的范式和新的范式是根本对立的,不抛弃旧的范式就不能建立新的范式,不建立新的范式就不能抛弃旧范式,新的范式与旧的范式之间的激烈斗争,导致“科学革命”或“学科更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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