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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法律语言——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应当是法言法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

  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1日《法治时代》周刊,B1版。)随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刑事法治新理念、新原则的确定,司法诉讼活动也将以纯正的法言法语展示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凸显现代法治文明和回归法律本位。??

  法律方法——一般而论,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疑、价值衡量及法律论证等。上述方法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在解决相对稳定的法律规定和迅速发展的社会之间的矛盾时,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第一,借助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第二,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方法。律师通过说理,说法活动和使用不同的法律方式,可以有效和巧妙地克服(说服)法官的主观臆断,阻止法官成为司法领域中的专制者。而法官则可针对不同情况通过法律方法的综合运用增大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第三,法律方法论改变着我们对法律的机械认识,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的活生生的法。(陈金钊:《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思维、技巧与方法》,《判例与研究》2002年第4期,第7页;《关于“法律法与法治”的对话》,《法学》2003年第5期,第9—22页。〖ZW〗)当然,这些方法往往是由法律人综合运用的。??

  法律推理——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不可避免地要经历确认事实、寻找法律、作出判决三个不同的阶段,必然要进行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审判推理等三种不同的推论。(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0—12页。)但在审判的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法律推理。昂格尔在揭示法治特质时指出,近代西方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律获得一种方法论的自治性,既法律推理具有使自己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政治、伦理和经济论证的方法与风格。而这种“方法论的自治性”不仅确保法律是同体所独有的职业特色,而且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抵制政治、道德等因素的不恰当渗入,从而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法律至上的精神。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是以严谨的逻辑性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其二,是以严格的程序性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就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和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其三,是以价值的中立性和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抵制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四,是以推理过程的充分公示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可监督性。(秦策:《法律推理与司法独立》,《法制日报》2000年11月26日,第3版。这一点的意义在于既防止出现“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又防止被省略的法律推理”。(王涌:《被倒置的和被省略的法律推理》,《法制日报》2000年2月27日,第3版。)法律推理的方法,一是逻辑推理,二是辩证推理,要想熟练运用,须先具备三个能力:其一是归纳提炼和概括问题的能力,其二是正确选择推理前的梳理规范能力;三是要使推理程序合乎理性规则。(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第17页。)而这又要靠法律伦理、法律意识的养成。一个公平公正符合真理的判决应当来自审慎的法律推理,因为公开的法律推理能为案件审理提供严密的逻辑分析和准确的法律解释,这就保证了判决的必然性和整体性。(刘羽:《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2003年1月13日,B3版。)??

  法律解释——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治的兴起,使得法律解释复兴。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法律生命化与法官职业化相统一进程,法律解释的实质是法官活化法律,法律的生命开始于法官的法律解释,法官的职业使命就是赋予法律以生命。法律解释的过程是展现文本真实意义的过程。(齐延年:《法律生命化与法官职业化过程》,刘士国主编:《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339页。)首先,关于法律解释的定位,应当定位于法律立场的解释。其次,关于法律解释的主体,既然法律解释应定位于法律立场、方法和价值的解释上,那么,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由博采众意、客观中立并且独立行使判断权的法官来承担。第三,关于法律解释的对象,应当是法律与事实。综上所析,法律解释就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和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与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其特征为:合法性、循环性和创造性。(陈金钊:《法律解释及基本特征》,刘士国主编:《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5—383页。)从教育属性看,法学教育的目的应当是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肖川:《教育的理想与信念》,岳麓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6页。)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人的不断完善和全面发展,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的有机结合。从其法律属性看,法学教育的目的还包括使我们培养的人必须具备法治信仰和法律精神,具有法律理性和法律人格。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就成为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职责。换句话说,法学教育既要承担社会责任又要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其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是培养法律工匠和现代诉棍而是法律家、法学家;不是培养法律的工具,而是法治的维护者、捍卫者和创造者。只有通过共同的不懈努力,不断提高准法律人的道德自觉、理性自觉和文化自觉,才能使培养的人才真正成为自然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和精神的存在相统一的法律人和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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