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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初探(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四)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

  我国科学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研究科学研究范式问题,笔者在80年代给环境法硕士研究生开设的环境政策课中曾介绍美国政策科学(包括库恩的科学革命结构理论和范式概念),在《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曾介绍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及其范式概念。[16]

  我国法学界近几年才在法哲学领域开始使用“范式”概念,对范式进行研究。2000年11月,法学界专门召开了“法学研究范式转化研讨会”。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研究范式按照时间先后划分为政法学派(从1978年到整个80年代,其规则和评价标准是政治正确)、注释学派(从80年代中期到整个90年代,其特点是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和社科学派(从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试图将法律用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考察法律体系)。山东大学谢晖教授将解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一元化法学(从“一元化的御用法学”到“一元化的价值法学”权利本位法学范式和利益法学范式)、社会学方法的引入(“社会实证法学”到“规范实证法学”)和“诠释法学”。也有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哲学研究范式归纳为从“阶级斗争范式”、“义务本位范式”、“规则模式研究范式”到“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笔者认为,结合现代主义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我国法学的研究范式,仍然是“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即心灵、思想、意识或精神与身体、物质这两者截然分开)和“人、自然二分法”(即人与自然这两者截然分开)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范式。

  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的状况相对应,以往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也是“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和“人、自然二分法”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范式。不少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不是从人与自然关系失调或恶化的现实出发,而是千方百计地绕开、回避、忽视、淡化、消解现实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大量的人与自然(环境资源)关系,不敢越“主、客二分法”雷池半步。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发挥法律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的制约因素。

  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所面临的问题一样,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也面临着研究范式创新的问题,而且研究范式的问题对于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和实在的意义。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一门包含很大发展空间和余地的科学。在这个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始终都在坚定而持续地进行。怎样才能将法学、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知识、思想和智慧结合起来,用于分析和解决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应该成为当代法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研究法学理论不仅旨在理解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环境,而且旨在理解那些不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改革者们始终关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讲,扬弃旧的“仅注意人与人关系的范式”,确立新的“既注意人与人的关系,又注意人与自然关系的范式”,对于法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现代科学和法学的研究范式的评析

  (一)“主、客二分法”范式的特点

  现代科学和现代工业以“笛卡尔──牛顿世界观”、培根的归纳法和笛卡尔(1596~1650)的演绎法为指导思想和方法。所谓现代主义就是指笛卡尔──牛顿世界观,主要指它的机械论、二元论和还原论的观点和思维方式。它是工业社会、近现代人类社会实践在文化、意识领域内的表现,是以文化形态表现出来的工业社会和近现代人类的社会实践。现代主义的内核部分是人道主义、理性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它提倡人道,反对神道;提倡理性,主张用理性战胜一切、衡量一切;提倡以人为中心,主张人对自然的征服与支配。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个人主义、欧洲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机械主义、经济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民族主义、帝国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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