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涉刑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4、“见义勇为”制止犯罪受伤害向受益人索赔案件。《民法通则》第10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如果致害行为为犯罪行为,而独立民事诉讼中“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条件成就,则应考虑支持受害人向受益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这实际也属于赔偿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立的一种情形。社会实际中,见义勇为者遭犯罪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容貌毁损、致残、死亡)经常发生,因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及应有的救济而引发新的心理痛苦,不应当是现代社会公德及司法所期望的。

    5、《婚姻法》第46条涉及的案件。>婚姻法》第 46条涉及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中重婚的情形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实施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严重的也可构成犯罪。从《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看,《婚姻法》赋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在民事离婚案件中。也就是说,我国舶昏姻法)所赋予离婚案件当事人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就未考虑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并且明文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释[2002] 17号文在离婚赔偿中的地位,可从特别法(婚姻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理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