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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文化和法 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现在我们还可以就未来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走向试作推论。在未来的中国,无论是大陆还是包括两岸四地的大中华地区,中西法律文化无疑是我们新型法律文化版图中的主色调。在这过程中,人的文化原理的同一性和治理模式/途径分歧的弥合将更有力地推进已有的交流,人权难题将在双方的斗争与协调中逐步化解,一方面中国的进步将使源于西方理性的人权的普遍性在中国更多落实,同时,中国的崛起和多极世界的形成,将使体现文化多元性特别是与德性相关的中国人权观获得更多的认同和尊重。届时,中西法律文化交流有望进入对等、互补、会通的新阶段。这样的看法是否过于乐观和武断了,还请大家批评。

  [参考文献]

  本文有相应的注释,但实际多有赖于下列参考文献。附记在此,以志郑重。

  高 亨:《周易古经今注》,北京:中华书局,1963.

  牟宗三:《周易哲学演讲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陈鼓应:《老子注释及评价》,北京:中华书局,1984.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序”,北京:中华书局,1983.

  梁漱溟:《人心与人生》,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

  费孝通:《师承 补课 治学》,北京:三联书店,200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潘光旦:“派与汇”,载《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萧公权:“求学和出路”,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美]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美]艾 兰等:《中国古代思维模式与阴阳五行说探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英]葛瑞汉:《论道者》,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2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德]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①] 这是为法学界长期所忽视的问题,近来虽已引起关注,但从人的文化原理探讨法律文化交流的不多。有关研究参见〔法〕安田朴著:《中国文化西传欧洲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史彤彪著:《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另有何勒华、公丕祥、谢晖诸教授发表有关论文可资参阅,兹不征引。

  [②] 自晚清“变法修律”开始,中国一直在大规模地移植吸收西方法律文化。清末是模仿日本学习西方,民国是直接向德国学习,红色政权自建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则完全以苏联为榜样,改革开放以来开始面向世界。百年来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吸收先进的法律文化以建设自己的新法律文化。这过程充满曲折,其中的得失甘苦言不能尽,但这一历史性的课题尚未完成,仍需努力。

  [③] 这是晚清“变法修律”中争论最激烈、困难最大的问题,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改革的法理派与以劳乃宣、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关材料详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④] 笔者对这个问题作过考察,结论是选择日本作为继受西方法律文化的中介和继受中根据国情再变通,这两个步骤实际减缓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从而使晚清中国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成为可能。参见拙文“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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