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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上)(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其一,祭田属于钦赐抑或自置,两造理解并不相同。原告认为“置”是“治卖(买)”而非“钦赐”,可被告却主张,凡是“设置、拨给、赐给、钦赐、改拨,皆是皇上与臣下东西”的意思。对此,法官给予支持;其二,原告提出,即使尼山“有祭田,也是自己私卖(买)的。在那里?亩数是多少?几段?坐落何处?也该有文约。”而被告则反驳,凡是“祭田俱出上赐,皆载书籍。公府自治私产甚多,在册而不入书。”朝廷赐田,与民间买卖土地不同,并不注明“邑名、段落、阔长、亩数,这些罗嗦”之事。对此,知县也表示赞同;其三,宋掌书提出《阙里文献考》作为祭田的证据,而原告则认为《文献考》是“除官问罪”的孔十二胡编的,不足凭信。这时,法官“怒发冲冠”,把原告臭骂一顿,脏话连篇,粗口满纸,喊打之声盈庭,进而指出“《文献考》吾这里也有,他俱有来历的。是呈览过的,皇上皆见过的。怎么不足为凭呢?”其四,原告声称,所争土地属于民地,乃开垦所得。法官追问:“上了粮了么?”原告回答:“山水下来,朝有夕无,不堪承粮,没上粮。”由于“上粮”与否是国家确认“地权”的重要凭据,既然没有“上粮”,那就难以证明这些土地就是民地。法官便否定了原告的主张,还进一步威胁原告:“恁说这不是祭田,是恁的,怎么讲,恁又罢(把)个欺隐揽到头上了?”其五,原告认为所争土地“不是公府里的,也不是俺的,原是朝廷家的。”其理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是一句非常“狡猾”的托词。可是,法官恰好抓住原告的话题,趁机驳道:“这是朝廷家地,恁为甚么投充躲避,犯个军罪。”在法律上,即使开垦出来的土地,“也该报官验验,或该六年、三年起科,替恁入了册,就是恁的了。”其六,原告指控孔府量去民地数百顷,封山八十余里。被告代理人宋掌书驳道,公爷原本吩咐从宽办理清丈之事,因而他们(原告)得了许多便宜。他们控告“数百顷,这是多说耸动,虚妄极了。”事实上,由于法官本身就是参与封禁尼山的官员,自然帮着被告说话;其七,即使到了这种处境“岌岌可危”的时候,原告依然“嘴硬”,摆出“拼死吃河豚”的态度,还说什么“俺投轻躲重,情愿干罪。公府受地,也该甘究。俺算受者与者同罪。”法官一听气个半死,指面饬骂:“恁身上混身是罪,还不知道害怕后悔,还要拉着圣公算受者同罪唡.”要求原告拿出凭据,原告即刻拿出文约。法官觉得文约“还像”,而原被两造对量地之事依然争执不休,法官表示“再查”;其八,原告坦白,之所以告状,是因为康熙五十三年以来一直深受公府家人的欺压,故而想借告状这种外力遏制公府家人的欺压。也正因为如此,法官认定这次告状是没影的事儿。他说:“虐民,恁现在好好的。地呢,是他的,丈量没难为这恁。恣意横量数百顷,学田、祭田通共才量了十来多顷。封山八十余里,是吾封的,只几里,恁娄老爷的案又没有。上堂来,个个凶恶胡闹,要轰堂。姓宋的没点不是,恁为甚么告他们?恁说。”此时,原告除了沉默,惟有“求老爷的恩典”。在法官眼里,这是一起“瞎告”的案件。

  至此,案情好像已经“水落石出”,然而尚未达到“真相大白”的地步。譬如,尼山祭学两田的实际范围如何?所争土地(祭田抑或民田)究竟又是哪些?原告文约记载的土地究竟又有多大?其中是否有被孔府强行量去的土地?如果有的话,量去多少?个中细节,并不清楚。24但是,对我来说,真正有趣的问题不是案件的事实,而是诉讼动机与诉讼策略。可以看出,这起诉讼的真正“标的”或者深层“动机”并非土地之产权,而是小民借此保护自身利益(摆脱孔府欺压,这是原告可以说出来的理由)的一种行动策略,甚至是为了“图赖”孔府土地的一种“阴谋诡计”?这是原告不能说出来的隐情。25可见,所谓“瞎告”其实并非真的“瞎告”,这种判断恐怕低估了小民百姓的诉讼智慧。就证据而言,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然要比原告更加充分,故而被告胜诉应无疑问。可问题是,法官居然没有作出“一刀两断”的判决,而是采取“大事化为小事,小事化为无事”的办法进行调处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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