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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中国法学教育在21世纪的发展

  尽管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法学教育的矛盾日渐突出。首先是规模与质量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三次高潮。第一次发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教育恢复、重建,到80年代中期达到60多所。第二次高潮是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出现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各地高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短短七、八年间,新增加法学专业100多家,使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达到200多所。第三次高潮是2000年以来高等学校大规模扩招之后出现的。三、四年间新增法律专业的学校达到389所。与法学本科规模的几何级发展同步,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在几何级发展,在校研究生(加上法律硕士研究生)翻了几番,法学教育出现了速度型规模性发展态势。于是,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矛盾教师体验到了,学生们体验到了,政法机关体验到了,司法考试机构体验到了,社会可看到了。二是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校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法律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信息化的法治社会,高级法律人才稀缺成为突出矛盾。我们缺乏懂软件、懂网络、懂生物技术知识的法律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专家,更缺乏胜任法律全球化需要的人才。而有条件、有能力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法学院系和师资又相对偏少。于是,一些法学教育领导人提出要培养高级法律人才。在提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同时,我们也听到另一种声音,即弱势声音。他们是新创办的法学院系,他们的任务是如何创造条件,包括师资、图书、网络、实验设备等,以便培养出合格的、质量有一定保证的法律人才,这些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胜任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法律事务。与这两种声音并存,教育部实行或即将实行两种评估,即合格评估和优秀评估。合格评估开始于2003年,指标体系是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起草、由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教育部批准。这个指标体系一开始定得过高,根据法学教育的实际进行了修改,降低了一些非核心的指标。有的法学院认为低,有的法学院认为高。优秀评估的指标体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大元教授起草,草案已经出台。合格评估是必须的、强制性的,优秀评估则是自愿的。两种评估都是为了保证质量,促进建设。三是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法学院希望我们的学生接受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精神的教育,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未来的法律职业或法律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不太重视法律技术、法律技能的训练。而法律事务部门则希望我们的学生一到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就能够独当一面,减少过渡期。

  面对上述矛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以解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贯彻以人为本,向学生提供优质教育产品,使学生接受良好的法学教育;就要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工作重新放在质量上;就是要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加大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力度,开辟法学教育的新局面。为此,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和整个法学教育界正在研究和讨论如何应对21世纪的挑战,启动中国法学教育新一轮改革,推进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提升中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展望21世纪,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新的历史背景、社会发展趋势和新的时代需求,法学教育必须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趋势和新的时代需求,不断改革创新。具体来说,应当做到5个相适应:

  第一,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学教育。21世纪是走向法治社会的时代。依法治国,走向法治社会,是中国人民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这样一个美好的社会。法治社会有很多重要的标志。诸如,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与互补,力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中国的语境下,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在法治社会,法律人应当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应当成为尊重和遵守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的模范,成为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和神圣的英雄。法学教育应该担当起培养这种法律人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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