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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官的非物质性利益之保障(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法官的职业尊荣与其社会地位存在着某种表里关系,职业尊荣主要是法官自己肯定职业价值的一种心理设定,社会地位是外界认识和评价法官职业的物化结果。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较低,其社会地位必然较低,反之亦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树立法官的职业尊荣与隆升法官的社会地位,具有手段方面的同一性。法官的职业尊荣主要可通过3种途径实现;(1)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机制。目前,大学学历和通过司法考试而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是成为法官的必备硬件,但仅有这些还不够,相当长的法律从业经历和相当高的道德素养,也应是选任法官的重要条件,只有无道德污点并长期担任政府官员、律师、法律顾问、法官(检察官)助理、法学院教师等类似职务的人,才可以作为法官的人选。严格的准入机制有助于推进和巩固法官群体的同质化,“同质一体将确保它(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团结,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对社会流俗的适度超越将更加强化它的决定的权威与效力”,[8]由于严格的条件限制,法官会珍惜职业所必然带来的荣誉及社会地位。(2)建立法官职业的权威。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给外界的印象是法官往往对案件、对当事人没有决定权,这些权力控制在庭长、院长的手中,实践中,顶撞、冒犯法官及不遵从法官命令的现象,大都源于此。缺少应有的权威严重损害了法官的荣誉与自信,也使司法变得困难起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为了树立法官的职业尊荣,首先要有方法使法院成为法律王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公大臣。[9]作为方法选择,扭转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已成当务之急,如此才能返还法官对案件的决定权、对挑衅法官权威的行为的处罚权,弱化法院管理者对法官自在权力的限制。[10]另外,在传媒与法院的关系方面,除有证据证明裁判系非法作出而予披露、批评外,应禁止依他人的法律见解、价值观念随意评论法院的裁判。(3)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笑贫不笑娼是传统市民社会的真实写照,法官如果面临生活上的困难,或感到生活水平处于社会的下层,就不会有自尊的底气,至少法官这种职业在常人眼里是不值得尊重的。从这一角度看,维持法官的较高收入,既是法官因其能力和贡献而应得的,也是为树立法官的职业尊荣而要求的。法官还需要有履行职责时的物质保障,不能因为缺少保障而不得不改变其处理公务的方式或降低工作的质量。目前而言,法官对法院公用资源的支配力十分微弱,显示出法官在法院内部的地位尚不乐观并有待改变。

  (三)动力——法官在共同体内不断发展的可能性

  法官发展的可能性针对的是法官共同体内部客观存在的不同地位、荣誉、影响力及物质保障内容,这些构成了法官之间实质的不平等。所以,能否通过自身的努力消除实质差距,关系到法官提高素质的动力的有无。假如按照现在的体制,一个法官只能在其最初进入的法院工作至退休,那么,法官个人的发展受法院位阶、法院内法官等级和职级的限制,其空间将非常有限,一个不具备行政能力而司法能力很高的法官,甚至让人无从感到其在法院内的发展。此种状况,必会导致大量的法官不思进取,并日渐庸俗。基于此,笔者认为应重视法官发展动力的开发,形成相应的激励机制。首先,应从总体上抬升法官的地位。法官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官员,常委会任命行政系统官员的下限是政府各组成部门的首长,因此,当法官职数配置合理后,法官的起始地位需与政府部门的首长大致相当,至少不能低于政府部门的副职。其次,与行政官员可作比较的主要是行政级别,但法官不可能无休止地晋升行政级别,且法官是高度专业化的技术官员,因此,可以通过设立能级的方式让法官获得另一种晋升的可能。具体方法是改变法官等级制度,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的法官能级差距不宜过大,同等资历的法官的等级差距一般以一个等级为限,尤其要提高院长、庭长之外的普通法官的能级,减少行政职务对法官能级的影响。再次,最为关键的是要有制度保证下级法院的法官能向上级法院流动。目前,各级法院的审判员都从内部的助理审判员中产生,助理审判员从书记员中产生,而下级法院的法官到上级法院任职的十分鲜见。笔者认为,这样一种法官产生方式不能保障法官的发展需要,如果将来由法官助理取代现有的助理审判员,则除了特别优秀的人才,如法学教授、知名律师、政府内从事法律事务的高级公务员可以直接在中级以上法院任职外,其余适任法官的人,一般应从基层法院开始法官职业生涯。上级法院的法官助理拟任法官时,应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上级法院出现法官缺额时,由下级法院的法官予以补缺。如果该项制度可得施行,将有利于司法理念、技术和经验的交流,缩小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身份区别,增强法官寻求发展的根本动力。这种设想是现实的,在最高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曾经有过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任上级法院法官的规划,[11]现在的任务是如何使之真正实施,以消除隐含法官选任制度不公平因素的投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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