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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相关的法治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计算机犯罪对我国法律的冲击及可能对策

  计算机犯罪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冲击较大:一是对于我国刑事法律的冲击。我国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不够,是否应该增加新的罪名以及增加哪些刑法罪名值得讨论;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犯罪手段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是否应该对于传统的认定犯罪的方式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对于我国刑法司法实践的冲击,主要是如何确定跨国计算机犯罪的管辖问题、如何来分析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现象、如何认定互联网上的共同犯罪问题、证据收集和认定问题等等。

  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对于计算机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刑法》中只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即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为了与刑法相配套,我国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重要的有:2002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2000年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新特点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状况,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防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因为涉及管辖、犯罪认定等问题需要国家间的协商和合作;二是要完善充实我国刑法、行政法规中处罚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三是应该考虑制定专门的立法,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已很多,如美国佛罗里达州于1978年通过了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至1987年,美国已有47个州完成了有关立法;1984年,美国通过了《非法使用电脑设备、电脑诈骗及滥用法》。英国、日本、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立法。[13]最后应该加强刑法理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为将来修改旧法、制定新法、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四、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我们逐步进入了以IT产业为基石的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可以预言,电子商务将成为现代经济和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交易形式,其发展前景将十分广阔。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电子商务对传统交易方式的替代将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从技术层面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体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电子商务的最大优点在于: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由于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人们对交易的风险负担和证据制度产生了担忧;同时我们也看到电子信息的接收、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新问题的出现,对传统的商事交易法律制度的影响十分巨大。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对合同法的影响

  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的出现将对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产生巨大冲击。所谓电子合同,学者认为是指当事人利用网络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订立的合同。[14]那么电子合同将带来哪些新的法律问题呢?

  1.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到底是不是书面形式呢?由于 EDI和E-mail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和易变动性使得它和一般的书面形式有较大的不同。如果不把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话,那么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将会大大降低,这将直接影响客户对电子合同的信赖,将会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合同法》第11条对传统的书面形式做了扩充,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笺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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