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从效益角度试论我国执行制度的改革(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三、完善执行制度-执行改革的若干设想

  在执行中理应追求“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由于效益这一概念反映的是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函数比值关系,投入(成本)越少,产出(收益)越多,效益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因此,提高执行效益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实现:一是减少执行成本的投入,以较少的经济成本投入获得既定水平的收益;二是投入的成本或资源不变,只是通过改变成本或资源的投入方式来实现效益的极大化。这些途径可通过缩短执行周期、简化执行程序,并保证各执行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恰当性等途径使经济成本的总量降低或者通过科学而合理的执行体制和制度来实现对人、财、物的优化配置。这就意味着应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提高法官素质并充分发挥执行法官的积极性提高执行效益。

  值得强调的是,执行效益的价值实质是通过寻找最佳的方式,即如何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时间内来最大程度地满足各执行主体的欲望和需求。由于利益基础的不同,不同的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欲望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从满足各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欲望与需求角度出发,提高执行效益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兼顾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利益。由于各主体的欲望与需求有时并不都能同时得到满足,特别是在国家利益与个案效益(仅指经济效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基于对平衡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执行积案突出、经费不足的问题,国家成本政策应偏向于在执行中减少国家公共成本的投入,即实现“公共成本私人化”。其基本途径是尽可能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执行生效的裁判,通过强调当事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责任、建立被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等措施将一些先前属于法院负担的公共成本转移给当事人,以平衡司法的供给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执行生效的裁判,需要有公正的程序与公正的裁判以及国家强制执行权的统一或权威作为前提,需要有为当事人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执行问题的制度保障。

  (一)执行管辖制度的完善

  执行管辖是通过给当事人与法院进行空间定位来影响执行效益的。我国目前第一审法院管辖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这种双轨制管辖标准造成一审法院集地域管辖权与级别管辖权于一身的状态,一是很难有效克服异地执行中的阻力,如地方保护,被执行人逃避,暴力抗法,拒不协助等;二是很难承受巨额执行费用,因而不得不三同办案,增加执行成本,加重申请人负担;三是很难持久作战,有效执行。执行人员不占天时、地利、人和任一优势,执行效率很难提高;四是很难实现通过执行监督原审办案质量的初衷,执行人员不易发现错案,即使发现,也难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执行管辖体制进一步进行完善:一是在地域管辖上,根据执行标的不同,建立单一标准的有区别的地域管辖体制,即由执行标的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其理由在于: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法制是统一的,人民法院不论其级别、地域如何,其生效裁判系代表国家作出,其效力范围及于主权范围,为便于执行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全国法院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原则,实现本法院审与外法院执的分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完全可行的,它可以真正实现全国法院执行一盘棋,克服许多难题。二是在级别管辖上,确立三个并行的管辖原则。对法院裁判,由与一审法院级别相同的法院管辖;对以民事权益为执行标的的其他法律文书,按执行标的额的大小参照一审诉讼受理规定,确定管辖;对以行政权益为标的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行政诉讼法》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二)执行期限制度的完善

  由于民事执行的不同客体决定着不同的执行方式,而不同的执行方式对执行期限存在不同的要求,因此,执行期限制度的设计只能根据执行的不同情况以及各国的国情来决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家与地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其一,限制法官对执行期限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不因执行惰怠而使执行拖延。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一条迁出住房期限规定;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二十七条对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之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时,执行法院应于二个月内续行调查的规定。其二,为某些行为设定一定的限制期间,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如现行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规定,在不动产拍卖准备阶段,债权人应当在支付催告书公告后40日以内将招标细则提交法院。随后必须在8日以内将招标细则和拍卖时间通知债务人和登记机关,并告知申请不服的条件期日。如果超过上述期间,扣押将失去效力。参与分配时,参加裁判分配的债权人如果在30日以内不对裁判分配草表提出异议,该表将发生效力,债权人应当按照该表确定的分配方案收回债权。其三,对某些行为设定期间最小值,以充分保护各主体的合法利益,避免无益执行和过当执行的发生。如为了充分保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台湾执行法规定,“查封日至拍卖期日,至少应留七日之期间,但经债权人及债务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的性质,须迅速拍卖者,不在此限”,“拍卖应于公告五日后执行,但因物的性质经迅速拍卖者不在此限”,对于不动产的执行,“拍卖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于十四日,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于十日多于三十日”;秘鲁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法官)召集拍卖应在拍卖地负责刊登司法通知的日报上登出,拍卖动产连续刊登3天,拍卖不动产连续刊登6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