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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受害者向烟草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法律的作为就是不要吸烟受害者对吸烟是否与其受到的具体的身体损害(如 得了肺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举证或要烟草公司对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要赔)。 这似乎又对烟草公司不太公平合理,但反过来对那些吸烟受害者就更不公平了,因为他们举不出证据是因 为现代科学技术水平所限,而且现代科技也证明不了吸烟不会导致肺癌,更何况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和香烟是 对人体有害的商品的证据确凿,吸烟受害者占据了优势证据的诉讼地位,在受害者和烟草公司双方均对关键 证据(即吸烟是否与肺癌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举证,而且这种举证不能又不是双方自身原因所致的情况下, 让烟草公司负举证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法律就是一种“游戏规则”,不可能完美无缺,在举证责任问 题上,就是一把“双刃剑”。从现代立法的原意上讲,为了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指民法意义上的 人身权利),应对产品生产、销售者提出最严格、甚至苛刻的质量要求,让生产、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 安全要求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逢诉必败(也就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假冒伪劣问题-这正是党和人 民的强烈要求)。

  吸烟受害者向烟草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充足的,我国民法通则在制定之时,是充分借鉴和参考了我国 历史上和世界各国的民法典的,其基本原则是符合历史潮流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是要看我们的法官能不 能充分转变观念,从立法的原意上去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至于赔的比例或多少,就要看法官凭其自由裁量 权去“造法”了-这正是体现我国法官审判艺术和水平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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