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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三)理由部分论证不充分

  理由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灵魂,“经审理认为”部分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精华,案件当事人争议什么问题,法院要解决什么问题,将如何作出裁判,全部体现在本院认为这一部分。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是否充分,对当事人的有理理由或败诉理由支持或驳斥得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准确,决定着这份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裁判丈书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不重视说理,由于阐述分析意见层次不突出,叙述内容一贯到底,使裁判文书中依法论证、论理显得空洞无力,甚至不说理,使论证和论理成为同一模式的套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说理简单模式化。许多裁判文书在说理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和论证,没有结合个案事实反映诉争焦点,而是以案件类型为依据,案由相同的说理也相同,使论理公式化、概念化,缺乏针对性。

  第二,说理不全面。一是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说理,裁判认定的依据都在合议笔录或结案报告中,不看卷宗根本不知道判的对不对,甚至有的副卷全是照抄判决书内容,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即使看了卷宗仍然不清楚原审裁判理由。二是只说前半部分。如有的民事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均阐明了合同无效的理由,还对责任的主次作了区分。但对“主要责任”、“均有责任”的理由却一字不提,使判决结果中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显得颇有强制性。

  第三,论证不透彻。许多判决书没有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作出判决的法定理由,如某民事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西南召公司虽与范振杰订有租赁经营合同,但合同签订后,西南召砖厂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名称均未改变,实属仍为承包性质,西南召公司及西南召砖厂对范振杰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均不能以租赁为由拒绝清偿债务。范振杰对其承包期间所欠债务自应进行清偿。原告所诉理由正当,要求被告偿付损失,本院亦应支持”。对于本案焦点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是承包还是租赁,法院只是直接认定,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定理由,很难使人心服口服。

  (四)引用法律条文部分不规范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准确,哪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引用及引用的方法,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寻找法律依据时,查到的往往是说明不了裁判结果的法律条文。民事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和法律威慑力,目前在审判实践中的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已影响到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和法院工作的严肃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律条文引用不全面。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或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还有的甚至漏引整个条文。如某赔偿案件的判决书只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而没有引用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这就使得引用一百一十九条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和具体赔偿范围的内容失去了法律基础,而目前本市大部分赔偿案件均是简单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就判决被告给付赔偿款的;有的引用地方性法规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相关的基本法律却不引用;还有相当一部分二(再)审作出改判的案件,只引程序法不引实体法,或是只引实体法不引程序法。

  第二,没引法律条文直接裁判。有的裁判文书在判决时应当引用法律有关规定的却不引用,在“据此”两字之后就开始下判,如某民事判决书没引法律规定就直接判决:“一、被告北京大地电梯厂发放原告苏连福一九九七年九月至十一月二十四日的生活费(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二、驳回原告苏连福的其它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很难使人信服。目前民事调解书均不引用法律条文,体现不出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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