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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第一,应平等对待诉称和辩称。一是写明诉辩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明的证据、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不能漏写、少写,尤其是不能仅因被告未作书面答辩而一笔带过。通过不断完善充实当事人诉(辩)称的表述,使当事人陈述的平等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二是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裁判文书不能全部照抄起诉状、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辩)称必须予以概括,以保证裁判文书简洁、明快,但这种概括必须以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为前提。

  第二,应突出当事人的理由陈述及适用法律建议。在辩论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有权民主、平等、完整地展开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讲透自己的理由,因此理由及适用法律建议也是当事人诉(辩)称的重要内容,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完全不写或漏写,否则与下文说理部分不能呼应。

  第三,应增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内容,切实改变以往证据引用中采用“以上事实,有…等为证”的模糊表述方法,应做到:一是在结构上增加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在诉辩称陈述时予以表述。分别写明“原告起(上诉人上)诉”和“原告(上诉人)举证”被告(被上诉人)答辩和被告(被上诉人)举证,既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程序要求,也使双方争论的焦点一目了然。二是在诉辩称后写明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法庭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以上证据列举时要繁简得当,对争议事实涉及的证据,要逐一说明,对非争议事实涉及的证据,只列举主要证据。这样详略得当,可以简洁文字,突出重点。三是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法院认证过程。证据是法院确认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裁判文书上法院对认定的事实和运用的证据应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认证,要紧紧围绕争讼焦点,准确反映法院认证的过程,不仅要列举证据的名称,还要对各种证据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详写清楚,明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真正使裁判文书成为公正司法的载体。四是对于证人证言,既可以法院的口气陈述,也可以当事人本人的口气陈述,但不能改变原意。最后应避免在认证之后加上法院的评论,这样既陈述事实又阐明法院的观点,将事实与论理纠缠在一起,事实部分说一遍,说理部分又要讲一次,使得裁判文书前后重复。

  第四,应在叙述事实中做到:一是叙述事实客观全面,即事实各基本要素完备,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情节、原因后果等,同时要结合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把案件发生发展过程、因果关系和造成的影响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叙述清楚,尤其是反映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必须记叙清楚;二是详咯得当,重点写清关键情节,明确因果关系及争议焦点;三是写明鉴定及勘验过程。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的,要把全过程陈述清楚,写明委托鉴定时间、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时间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和法院意见。法院进行勘验的,要写明勘验时间、人员及结论;四是如二审维持一审裁判的,不能照搬原审裁判文书内容,应根据二审写法加以修改。原审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只叙述其查明的经二审认定为正确的事实,对无争议的部分可简写,对有争议的部分及原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伪证或模棱两可、比较含糊的事实必须充分展开,详细阐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裁判文书的顺序性和条理性。

  第五,要正确认识公开的内容。对于不应公开的事实情节不予记叙。一是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在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时应注意保密;二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应记叙细节,只把问题点明即可;三是对于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不应叙述,以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增强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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