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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第二,引用方法正确。从法律条文内容上讲,必须全面具体,即条、款、项齐备,准确无误,不能张冠李戴:从裁判结果上讲,对于实体处理的案件,要列明裁判文书理由阐述中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条文,实体未处理的案件,必须引用有关程序法。二(再)审法院裁判文书维持原判的,应引用程序法;改判的,应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从级别上讲,应先引用国家级法律规范性文件,后引用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从效力上讲,应先引用基本法后引用部门法。在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先引用基本法条款,不能只引用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

  第三,下列规定不宜引用:一是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或其它部委联合就某一问题发出的通知或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这是因为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可引用的司法解释只指最高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人为地扩大引用范围。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将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司法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因此人民法院作制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是就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特定问题作出的,由于其带有部门性特点,不具有全局性或普遍性,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三是会议纪要或某领导讲话不应引用。

  第四,民事调解书应当引用调解的法律依据,以体现法院调解的合法性。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机关的仲裁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或结案方式,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调解书中写明调解的法律依据,否则体现不出法院调解的合法性。

  (五)判决主文规范化

  裁判是否公平、公正,不仅要看本院认为部分写的是否精彩,更重要的是要看裁判主文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是否相一致。对主文制作的原则要求是明确、具体、完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判决文书的主文与这一要求相距甚远,除了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表述能力方面的原因外,还由于主文的制作缺乏比较明细的技术规定,建议根据不同案由对主文制作逐步加以规范化、模式化,如对主文各事项之间的逻辑分类、先后秩次,每条主文的内容容量以及主文的句式、句型结构提出一些技术规范,加以模式化,便于操作及成判后的阅读、理解和执行。

  (六)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正确使用简称。在使用“以下简称”时,应注意使单位名称尽量作到简明扼要,不应在简称时仍有七八个字以上;且判决全文前后的简称应一致,不应前边是简称,后面又变成全称。如果单位名称前后有变化,或二(再)审时发生变更,应在首部使用变更后的名称,在括号中可注明其原名称,以下使用发生纠纷之前名称的简称,这样做,各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容易理解和接受,表达起来也比较顺畅。但在一审查明或二(再)审新查明的事实部分应当注明该当事人何时变更了名称,最后判由现在名称的单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所有当事人均应使用全称,以便文字表述规范一致,

  2 在一审裁判文书最后要写明递交上诉状的具体地点,一、二(再)审裁判文书都要写明交纳或退还诉讼费用的具体地点。裁判日期一律打印,不能手写,以确保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裁判文书不仅是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还担负着弘扬正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和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言和人民法院的形象。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今天,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突破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迫在眉睫。让我们战斗在第一线的审判人员共同努力,为最能直接反映公开审判结果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交出一份令人民群众满意的合格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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